公務員....一件事可以做一年?
澎湖縣政府請公務人員開支票給民眾,就真的「拖了一年」才開出。

不信....請看:
《路燈電死狗 澎縣府賠錢拖一年》
澎湖縣許姓飼主飼養的雪納瑞犬「happy 」4年前在馬公市觀音亭濱海公園被路燈電死,法官去年2月判決澎湖縣政府應賠償1萬9千8百元,但縣府「拖延快一年」才給付。.....
縣政府工務局下水道課長林文藻說,承辦人在「開支票作業程序上」確實有「比較慢」造成延宕,他發現後要求儘速處理,今年已完成給付。(2009/04/16 聯合報 摘錄)

台灣公務人員的效率怎會這樣差,
開支票是件很困難的任務嗎?
況且是法院的判決,
公務人員也不想執行,拖了一年。

大家有碰到類似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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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啊,這是必定的,不管做什事,上頭一定會教你:收錢要快,付錢要慢~~哈哈
怪公務員一點道理都沒有
你如果自己當公務員 是會多認真?
認真一點好處都沒 也不會加薪,組織就是那樣運作
有沒有效率 那又如何? 人民自已要選那些官員 民意代表 制定那些法律的啊
公務員最重要的只是依法行政而已
只要作的是適法行為 其它對它們根本不重要
公務員考績好不好和它們效率根本沒啥關係

流程繁瑣,等你當上公務員就會知道了
臨危不亂嘴砲
第一時間就處理好,我才驚訝~
這個開板的又批錯對象了....
應該是說高官一件事可以做一年~
上頭公文沒批准.下面的小公務員要怎麼賠
adison35 wrote:
這個開板的又批錯對象...(恕刪)


給錢這種事沒縣長批核

誰敢動

只是縣長又是誰選的呢
adison35 wrote:
這個開板的又批錯對象了....
應該是說高官一件事可以做一年~
上頭公文沒批准.下面的小公務員要怎麼賠...(恕刪)

據我的了解
承辦人員應該負最大責任
只要是沒有標示"速別"的公文
只能靠承辦人的良知辦事了
你硬要用延誤公文時效來辦他
可能也辦不到
如果再加上公文來自非隸屬機關的"函"
公文旅行更要曠日費時了
稽催也不見得有效
(如果排除以上公文旅行時間
承辦人員以持呈方式,可以爭取不少時間)

袞袞諸公們,都資訊時代了,公文處理流程的確該大翻修了!
▁▂▃▅▆▇★▇▆▅▃▂▁ ▁▂▃▅▆▇★▇▆▅▃▂▁
yvmp4 wrote:
據我的了解承辦人員應...(恕刪)


同學...您應該沒當過公務員吧....
今天如果標示為最速件....上面不蓋又如何..
蓋了後又加個本諸權責辦理又如何....出事基層扛..沒事上面人情賺的爽..
當要開支票..其實程序是不冗長....先上簽..簽後再製票...製票後再函送當事人..
但是今天這些環節..如果沒有預算或是上面想拖...誰都沒搞頭..
這件是以平常心看待的話有可能是
1.承辦人員疏失
2.上頭刻意拖
3.沒有預算..財政及主計不同意撥付
以上種種可能足夠讓人搞一年...
台灣公務員... 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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