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場車禍,對方肇事者需100%賠償我的車損,但是對方都不負責,
打電話給對方,好言相勸,換來的是辱罵與髒話,通話過程我有全程錄音,
請問刑法可以告什麼?

我不要民法的,我覺得民法對受害者根本沒保護到什麼.
文章關鍵字
公然侮辱,
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
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
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
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錄音的目的
在於錄下證據
而你的錄音
或許可以提供法官
說明對方毫無悔悟之意
我是覺緣體!感覺緣分的實體 ,請不要弄錯了
真覺緣體 wrote:
公然侮辱,
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恕刪)


"公開、公然"是重點...講電話是不算的.
答案就是:
刑事上你拿他完全沒辦法,除非你有錄到他有恐嚇你的言語,就可以成立恐嚇罪
真的要告就只能告民事..
那要看是罵什麼???

及何種內容??

公然這部份...不可能





若罵到你的祖先們

還可用312這一條




如果你有受傷的話

直接告刑事部分即可

雖然我的老師說沒必要的話

不要去告

但這種的...

你自行斟酌
312這條還是有個前提喔

312 條 誹謗死者罪: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

誹謗的前提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講電話還是不算..
TommyQoo wrote:
312這條還是有個前...(恕刪)



呵...

剛剛沒看法條

聯想到就直接打出來的咩
我記得法律在承認這些錄起來的證據時

還有一條很機車的必經過程

那就是 在案件點成立之前 必須先提醒對方已經開始錄了

才沒有涉嫌誘導對方 是嗎??

如果車禍案發當時沒有現場筆錄證明的話其實事後反悔也是沒有立足點的
法律是有規定沒錯.
也就是所謂的毒樹毒果論,違法收集的證據不具證據力
原意是想效法美國保障人權的作法,毒樹毒果論在美國的實行是100%貫徹,
但在台灣,只抄到人家的皮毛,骨子裡還是跟以往一樣.
即使是違法蒐證,但法官還是可以視情況決定要不要採信.

總之,法官最大,上法庭多點演技博得法官同情也是很重要的.
小心沒告知對方就進行錄音,
這樣可以換他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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