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覺得這些人權團體應該要正名耶,全名應該是“為非作歹人渣專屬人權團體“。這些團體保護的對象一直以來只有犯罪者,對於被害者,像是被強姦、殺害的,不論被迫害得有多慘、多可憐,這些團體有出來為被害者抱不平、指責過加害者過嗎?從.來.沒.有!但只要有人認為必須讓加害者受到應有制裁,這些人權團體就突然一個個冒出來,開始大力為加害者脫罪了。所以,這些偽人權團體,何不乾脆點,把自己服務的對象範圍加註在團體名稱上呢?讓大家一目瞭然,敢作敢當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