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網路新聞, 看到一篇桃園某父親性侵女兒的報導, 法官最後因為性侵193次, 每次判刑7年, 累計達1351年徒刑, 合併執行徒刑為20年
不是判1351年嗎? 怎麼又變成合併執行20年而已? 是法律規定的問題, 還是怎樣? 這種的應該關到死啊, 有請專家解惑
【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班尼頓先生 wrote:
前一陣子刑法不是修改成一罪一罰? 可以累積的不是嗎?...(恕刪)
除非修改刑法第33條(這段有誤,無視即可)
不然目前有期徒刑的上限就是20年而已
所以在台灣想犯罪愈早(年輕)愈好
只要沒被判死刑
頂多十幾年就出獄了
到時仍舊身強體壯
再幹一票也無妨
刑法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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