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湧掏空遠航23億,檢察官認有逃亡之虞而聲請羈押,法官竟認其無逃亡之虞,竟然才裁定1千萬具保....
這樣會不會太少..1千萬具保..顯然不是一個適當的方法...才一千而已....法官不知道在想什麼..
對於這種顯犯重罪而法官竟做出不合常理的判斷,是否具有收賄之"嫌疑"?有心的檢察官是否應該主動調查?
而做出這種判斷始種犯遣逃出境的的結果,法官是否應該負相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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