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假設A君和B女是合法夫妻,有一天A君在某論壇發表文章,得意洋洋敘述和C女搞婚外情的故事,好管閒事的D君將其內容全部引言(護貝),並參予討論;結果A君被鄉民一面倒的批評,還有鄉民發動人肉搜尋引擎找尋A君的資料。A君眼看情勢不對,不但自爆,而且為了怕東窗事發引起B女的家庭革命,於是向該論壇和D君寄出存証信函,表示該文章乃其虛構文章,並且A君擁有該文章之智慧財產權,要求該論壇和D君刪除其資料和文章,否則將提出告訴!
請問:A君是否有權利要求該論壇和D君刪除他自爆的文章和內容?法理依據為何?
謝謝大家的回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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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網站不清楚,但在01上
你註冊及發文按送出後已經無條件同意,
你的文或圖給01利用了,
回文者護貝,理論上也是一種利用的行為.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啥人跟我比 wrote:
可是如果論壇的『規定』 和 國家的『法律』相牴觸應該是屬於無效的,不是嗎?
不一定。
民法原則上有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等原則,為恐濫權(像威尼斯商人事件發生),所以民法做了下列限制規定:
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此時才有論壇的『規定』和國家的『法律』相牴觸是屬於無效的情形。
啥人跟我比 wrote:
在A君註冊以及發表文章的時候,就代表他已經放棄擁有智慧財產權了,對吧?
錯誤。他並未放棄所擁有的著作權,而是事先表示他同意無償授權站內他人可以在站內使用,違法使用仍有著作權問題。此乃使用權之問題,非所有權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