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自爆文』的版權問題?!

以下內容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假設A君和B女是合法夫妻,有一天A君在某論壇發表文章,得意洋洋敘述和C女搞婚外情的故事,好管閒事的D君將其內容全部引言(護貝),並參予討論;結果A君被鄉民一面倒的批評,還有鄉民發動人肉搜尋引擎找尋A君的資料。A君眼看情勢不對,不但自爆,而且為了怕東窗事發引起B女的家庭革命,於是向該論壇和D君寄出存証信函,表示該文章乃其虛構文章,並且A君擁有該文章之智慧財產權,要求該論壇和D君刪除其資料和文章,否則將提出告訴!

請問:A君是否有權利要求該論壇和D君刪除他自爆的文章和內容?法理依據為何?
謝謝大家的回答哦!
這種事要交給專家.去問蔣大.

不然我們又變成好事的鄉民.
Mobile01臥虎藏龍,專家很多的啦!
粉紅史努比 wrote:
這種事要交給專家.去問蔣大.
「不要同情自己」他說。 「同情自己是下等人幹的事」-----------------挪威的森林‧村上春樹
您對「Mobile01」之授權

會員同意授權「Mobile01」,得為提供服務及贈獎之目的,提供必需之會員資料給合作夥伴(第三者)做約定範圍內之妥善使用,倘若會員不同意將其資料列於合作夥伴(第三者)產品或服務名單內,可以通知「Mobile01」,於名單中刪除其資料,同時放棄其「Mobile01」購物以外之優惠或獲獎權利。

對於會員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會員同意「Mobile01」網站得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網路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Mobile01」時,視為您已允許「Mobile01」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您對此絕無異議。您並應保證「Mobile01」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Mobile01」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別的網站不清楚,但在01上
你註冊及發文按送出後已經無條件同意,
你的文或圖給01利用了,
回文者護貝,理論上也是一種利用的行為.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了解,可是如果論壇的『規定』 和 國家的『法律』相牴觸應該是屬於無效的,不是嗎?
例如:消保法中有規定網購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所以即使購物網站有公告規定該站並無七天鑑賞期,在法律上仍是站不住腳的!所以好奇想問一下大家知不知道實際上法律的規定為何?
Jim8051 wrote:
但在01上
你註冊及發文按送出後已經無條件同意,
你的文或圖給01利用了,
回文者護貝,理論上也是一種利用的行為.
「不要同情自己」他說。 「同情自己是下等人幹的事」-----------------挪威的森林‧村上春樹
啥人跟我比 wrote:
了解,可是如果論壇的...(恕刪)


問題這個版規並沒有違法啊,
這條版規說白了就是授權書,
你自已授權讓別人無條件利用的,
你也可以不授權,就是不註冊不發文,
哪來的跟法律相衝突?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謝謝,所以你的意思是:
在A君註冊以及發表文章的時候,就代表他已經放棄擁有智慧財產權了,對吧?
Jim8051 wrote:
你自已授權讓別人無條件利用的,
你也可以不授權,就是不註冊不發文,
哪來的跟法律相衝突?
「不要同情自己」他說。 「同情自己是下等人幹的事」-----------------挪威的森林‧村上春樹
啥人跟我比 wrote:
謝謝,所以你的意思是...(恕刪)


不能說他已經放棄了,
只能說他已經同意了讓人無條件使用,
授權跟放棄是不同概念的.

我不是念法律的,
如果你硬是在這裡鑽,
我沒辦法再給你更多的答案了,
版上有好幾位法律人,
給他們回覆好了.
越是親密的人 越需要你的尊重 ,尊重你的另一半 感情才能長長久久
啥人跟我比 wrote:
可是如果論壇的『規定』 和 國家的『法律』相牴觸應該是屬於無效的,不是嗎?

不一定。
民法原則上有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等原則,為恐濫權(像威尼斯商人事件發生),所以民法做了下列限制規定:
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此時才有論壇的『規定』和國家的『法律』相牴觸是屬於無效的情形。


啥人跟我比 wrote:
在A君註冊以及發表文章的時候,就代表他已經放棄擁有智慧財產權了,對吧?

錯誤。他並未放棄所擁有的著作權,而是事先表示他同意無償授權站內他人可以在站內使用,違法使用仍有著作權問題。此乃使用權之問題,非所有權之問題。
1589 wrote:
不一定。民法原則上有...(恕刪)

謝謝,清楚多了!
「不要同情自己」他說。 「同情自己是下等人幹的事」-----------------挪威的森林‧村上春樹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