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經常在01上潛水,知道01這邊臥虎藏龍,日前親戚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想請教01的高手們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建議,我將狀況描述如下:
甲為原借款人
乙為借款人借據上之連帶保證人
1992/8/15 因購買房屋簽下借據,甲借款3,390,000元,乙擔任其連帶保證人,並抵押甲購買標的房屋一棟。約定借款20年,年利率10.9%。
1992年底或1993年初,甲將房屋轉賣予第三人。
1996年,甲罹癌病逝。
2000/4/18 因欠繳月付款,甲之房屋被拍賣,拍賣2,558,000,扣除優先分配項目後,可扣抵借款2,499,605,剩餘債務927,446元。
2009/6/19 乙收到法院民事支付命令,要求乙償還甲所積欠剩餘927,446,並自2000/3/17自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2009/6/24 乙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
現況:
1. 乙目前已五十幾歲了,無工作二年,名下無存款,平常靠子女所給幾千元過活,但有房屋一棟,不過有設定貸款2,800,000。
以下是個人思考可能的討論方向:
1. 當初是朋友交情所以做保,但銀行及建設公司並未詳細說明相關借據內容,也未有審閱期,到場即簽字、蓋章。
2. 仔細審閱借據,其上並未註明其抵押物(房屋),但後來卻可拍賣甲已賣出之房屋,不知是何原因?
3. 按理連帶保證關係應於房屋轉賣時即已消逝,不知為何仍存在?
4. 是否有先向甲之遺產繼承人追討,抑或是甲之丈夫、子女採拋棄或限定繼承?
5. 乙於接獲法院支付命令之前,皆未收到債權人之相關通知,導致按年計算之利息增加,有未善盡通知謀利之嫌?
6. 甲之丈夫還存活,經濟狀況也不錯,不知如何查詢其是否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7. 不知是否適用債務清償條例。
8. 目前未滿符合勞保退休給付規定,若滿時,則所申請之勞保退休月金是否會如薪資扣抵 1/3。
當然主要還是想知道應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
有朋友建議說將目前乙的房子再去做設定,這樣就算被拍剩下的錢也可以拿到手,我是覺得不妥,感覺不是很正派的作法^^"且該地區的房子拍賣大概只能到250萬左右,還原先的280萬貸款都不夠,如此之下,債權人仍會去拍賣乙的房子嗎?
再次感謝大家 ^^
bobchang wrote:
大家好,經常在01上...(恕刪)
所謂: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小弟就自己瞭解的部分大約說明一下,其他就有待各位大大補充:
1、審閱期?有無審閱期似乎與借貸的效力無關。這位『乙』簽字時即應確認借貸契約內容才是。
2、借貸契約與抵押權設定之契約為不同之契約,在借貸契約上未指明抵押物很正常。但在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時,必須附上擔保債權之證明(也就是借據or借貸契約)。
3、保證契約係從屬於借貸契約,與房屋是否轉賣應無關連。
4、既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要求清償,與甲的繼承人是否拋棄、限定繼承無關。
5、依法而言,只要在時效未完成之前,債權人皆可主張其權利。樓主認為債權人未及時通知固有道理,或許可以用民法148條誠信原則主張,但小弟認為機會不大。
6、可到甲生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
7、8、這兩點不太確定,請知道的大大補充。
若就乙的房子再做設定(抵押權?),並非不行,但容易被認定為製造假債權...
若該屋將來之拍賣價格確實無法超過280萬,債權人又不願承受,那可能依照強執法80-1,停止拍賣,將不動產還給乙。
新鮮的肝 wrote:
一篇奇怪的簡訊+加上...(恕刪)
唷~耳朵好癢喔
不好意思,我以為這裡是閒聊與趣味

bobchang wrote:
大家好,
經常在0...(恕刪)
我不是學法的,所以不清楚....
提供你一個網址...希望會有幫助.....


免費法律諮詢
-- 嘿!小妹~嘿!小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