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

事情是這樣的,友人是在便利商店上班,她是一個單親媽媽,有二個小孩還在念國中。

她在某天販賣了一包煙給了一個已經沒在就學而是出社會在工作的人簡稱A(事實上未滿十八歲,已經快滿)

當然友人是完全不知他未滿十八,可能因為A已經出社會了,所以看起來就比較成熟,加上應該是住在附近,

所以常常上下班都會來買東西,所以就很直覺的認為他已經滿十八歲了。畢竟現在未滿十八歲 應該都還在就學。

應該蠻好認出來的。


然後有一天警察抓到一個未滿十八歲在抽煙的人簡稱 B,應該是B 說煙是 A 給他的,然後在A 的身上找到

購買香煙的發票,接著警察就通知 友人到警察做筆錄了,說他販賣香煙給未滿十八歲的人,

做筆錄時,友人也坦承,他在發票日期上的那天的確有販賣香煙給A ,因為友人其實也不知A 未滿十八歲,

所以友人也覺得販賣香煙給 A 有什麼問題。

接著警察告知友人說 A 未滿十八歲,然後說因為抓到B 在抽煙 ,而B說煙是 A 給他的,而A身上有買香煙的發票。

所以就依應該是煙害防治法吧,要罰一萬。

一萬對很多人來說可能不是什麼大數目,但現在這社會的經濟,一萬對一個單親媽媽來說是很大的負擔而且,

如果有在便利商店打過工,或上過班的人應該就知道便利商店的薪水是不太高的。

我想請教的是

1.友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販賣的(或許會有人問說應該要求客戶拿出身份證才能販賣,但實際上

其實有在便利商店上過班的應該能理解,如果看起來很明顯就是成年人,一般應該不會要求客戶

拿出身份證, 雖然是照規則走,但往往會引來客戶不滿甚至客訴,畢竟現在工作不是很好找。)

2.由於警察也並不是,當場抓到購買香煙的人,而且抓到第三者B,由B 再說是 A 給他的,然後

再經由A 身上有發票,而告發友人。

請問這樣是否有辦法可以幫忙解決,還是真的只能任由警察開罰。

serffnt wrote: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恕刪)

賣香菸或酒本來商店就可以看身分證
只是給人圖個方便....
只能說很倒楣.......
菸害防治法
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二條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做筆錄時,友人也坦承,他在發票日期上的那天的確有販賣香煙給A ,因為友人其實也不知A 未滿十八歲"
這點, 人證有了
物證 : 警方可以調閱監視錄影帶 or 香菸上須有妳朋友的指紋
人證物證有了, 就違反菸害防制法(上), 所以須受罰

"2.由於警察也並不是,當場抓到購買香煙的人,而且抓到第三者B,由B 再說是 A 給他的,然後再經由A 身上有發票,而告發友人。"
這點, 太牽強了, 請問如何證明B所持有的香菸, 一定就是A向你友人買的那一包 ??, 請提出證明
A難道不能經由其他管道, 買相同品牌的菸, 然後給B嗎??
人證有了, 物證呢 ? 該香菸外包盒上, 須有你朋友的指紋
如果提不出來, 可以告"誣告"

法律這種東西, 可大可小, 如果要省事, 罰一罰算了, 請到律師, 比這貴多了
haui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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