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身物品(電擊棒)是否可以合法持有問題?

請問各位大大,最近因為居家安全發生了一些問題,
所以最近打算添購一些防身用品(如 電擊棒、瓦斯槍、防狼噴霧...等等),
上網查詢的過程中發現有些防身物(如電擊棒),必須要向合法領有執照的商家購買,
購買者也要向有關單位申請持有持照...

內政部警政署宣導民眾非經許可勿攜帶或持有電擊棒等查禁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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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行政課
發布日期: 20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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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社會治安考量,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訂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將瓦斯噴霧器( 罐)及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均列入規格表內。
二、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本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販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內政部並於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0682號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之器械,非經本部許可,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
三、電擊棒之持有及持有人之資格需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辦理,並向轄區警察局申請始得購置,由轄區警察局發給警械執照,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以免觸法!
四、有關市售防身噴霧器,依內政部86年8月21日台(86)內警字第8684989號函示略以:如以辣椒精、芥末、胡椒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自衛性噴霧器(罐),則非屬前揭公告查禁之警械範圍。


資料來源

問題來了....
是不是不管電擊棒的外觀小ˋ大,輸出功率為何,是不是都要警察機關申請持有持照?
還是說像是隨身攜帶的電擊棒就不需要申請?

請有相關經驗的大大提供點驗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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