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國分公司合夥經理人 (需求人數:1 人)
【職務說明】 1.負責x國分公司經營管理與客戶開發、維護。
2.願意長期在x國發展,需派駐x國3年以上。
3.願意成為x國分公司之合夥人。
4.公司提供6個月之評估期。
合夥方式如下:
1.半年評估期為設立分公司的籌備期,此期間本公司提供五~六萬元月薪,及必要之差旅費用等,評估期結束後,即成立分公司,合夥人須出資百分之四十,分公司成立之資本額為500萬元台幣,合夥人之薪資為每月八~十萬元。如果評估期間中止進行評估,或者評估後發現無法成立,合夥人須負擔評估期所發生的所有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評估成功,評估期間所產生之費用,由本公司全額支付。
2.分公司第一階段發展,為期三年,合夥人在第一階段結束前,不得退股,如果因為主客觀因素造成確定無法長駐x國經營管理分公司,必需中途離開者,於離職生效日起清算損益;其剩餘股份將由本公司保留,於分公司三年期滿後,無息退回當時清算之股款,如果合夥人於此期間欲更換合夥人接續其合夥人身分,須經本公司依照分公司合夥經理人之甄試程序錄取後,始得為之。
3.分公司每年損益結算後,如有虧損,雙方需要補足股本,以利營運資金週轉,如有盈餘,扣除稅金後,合夥人得分配淨利之百分之五~十之紅利以後,剩餘之淨利得依股份分配盈餘,或經雙方同意,進行盈餘轉增資。
4.合夥人於第一階段發展結束後,得選擇繼續擔任合夥人,進入第二階段之發展期,仍然為期三年,或者退出經營,本公司將無條件收購其股份,退回其股款。
5.合夥人在第一階段的的發展期結束前,不論是否繼續合夥,必須在任滿前六個月完成培養接班人。否則必須提撥當年可分配紅利之50%作為公司培訓人員費用。
6合夥人於長駐x國期間,除薪資與提供住所以外,包含每兩個月返台一次五天(含回總公司述職一天)之差旅及其他私人花費,概由個人支付----(這是我覺得最瞎的 回公司做工事還要自己出機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