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記者少寫了甚麼嗎?

商業司研擬「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未來若是由於人為或系統發生錯誤而造成消費糾紛時,賣家仍可在買家下單後兩個工作天內做出說明,來取消此款交易。

這保障了賣家的權益, 那買家呢??


文章關鍵字
幹得好, 我雙手讚成
本來就應該就要這樣定規定了, 消費者不是什麼都最大
買家的權益就是你七天後不滿意也可以取消訂單退貨, 買家能賣家為什麼不能?
你把能夠貪小便宜的機會當成了是你的權益?
showell wrote:
幹得好, 我雙手讚成...(恕刪)


台灣的消費者算好的了
國外很多都是鑽這個七日內可退還的漏洞
多的是買回來用個七天才又原價退回的
我住在美國, 美國是三十天到三個月
aaaaaaaaaaaaaa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賣家佔買家便宜是天經地義

買家佔賣家便宜是罪該萬死 

這是什麼想法阿
國外也是買東西可以退貨。

但是卻很少有人會貪小便宜,去鑽這條漏洞。

我覺得是心態問題吧,台灣人中國人態度都有問題! 
騎車請戴安全帽,生命安全最可靠。 流汗總比流血好。
狗罐頭 wrote:
賣家佔買家便宜是天經地義

買家佔賣家便宜是罪該萬死 

這是什麼想法阿


沒有賣家有這種想法吧?

舉例:買家下標後,賣家付了刊登費等等費用後,
買家突然說不買,損失誰負責啊?買家嗎?
陳佰八 wrote:
國外也是有買東西,可...(恕刪)



這句話不公道喔
會貪小便宜的到處都有
不能因為是外國人就淡化處理
而台灣人就強化
外國人比較不會貪小便宜?
陳佰八 wrote:
國外也是買東西可以退...(恕刪)


真是沒錯
因為我們公司都是美國白人
我可以感受到白人與華人的不同
華人真的超愛貪小便宜
有時真的讓我覺得不要臉到了極點
哈~

果然政府機關都是保障財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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