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開放宣傳的時候,如果有競選行為,是會處罰的
突然想到台灣的規定呢??
翻翻看法律條文才發現
根據選罷法: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
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
起至下午十時止。
所以今年的選舉是12月開始,照規定是怎樣都不可能在現在就宣傳的
很神奇的是,對於違反這個規定竟然沒有任何處罰
純粹是好看用的而已

難怪台灣總感覺是一年到頭都在選舉,原來是法律默許的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