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在你任職的公司..在簽保證書時是否有一條..競業條款..或稱"禁止跳槽條款"如果離職..幾年之內不能任職相關類別的工作..保障資方相關技術外流..和員工跳槽的同業競爭不知道板上的大家對此了解多少
andy9999 wrote:請問大家在你任職的公...(恕刪) 這種條款為了工作就簽吧以前好像有這種案例發生後來才知道公司如果要求你簽這種條例如果他沒有給你相對的補償基本上他是告不贏你的不過通常公司不會這麼閒去找離職員工的麻煩除非你離職還把一些相關的客戶資料或工作資料等等都帶去另一家公司造成公司損失那當然公司法務人員就要出面了
andy9999 wrote:不知道板上的大家對此了解多少...(恕刪) 簽啊!怕啥?因為那條約依法無效的!反正你現在是為了工作而配合等哪天你不幹了又碰巧是轉到敵陣營去他要告也告不了你啥! (除非你帶走專利或是什麼具體實質的文物件...)反正台灣的老闆大都腦殘,自己想自己對的!勞基法裡面講的很清楚了!為了五斗米...不要懷疑...簽吧!
有簽過~不過意義不大除非是幹RD不然大都沒有問題這好像在法律上有問題當你不行跳槽到同業,但前公司又沒有提供補償你的損失這不平等所以這樣前公司要告你很難告贏之前有案例判決結果是公司輸了一般大公司對RD大群跳槽到同業的行為都是告對方公司~不是告個人除非你有偷帶走公司文件or 資料不然被告的機會應該很小吧
J@N wrote:簽啊!怕啥?因為那條...(恕刪) 這都是嚇嚇員工的,,,盡量簽沒關係,,反正是違法的...你到另一家同樣產品的公司,,,除非你有帶走專利權的文件,,不然單靠這張競業條款(禁止跳槽條款)是沒辦法證明你影響到原本公司的業務因為公司很難提出證據是這個人影響到公司的業務,,,除非是專利權,,,那就是專利權官司,,跟個人比較無關,,後一家公司也不會那麼白目用前一家公司的專利來做新產品,,一定會做修改的,,,不然科技業都是跳來跳去,,,怎麼都不見公司在告員工.都是公司告公司.這樣才有賠償金還是合解金可以拿.公司的法律顧問不是針對個人的.
小弟曾在美國一間醫療顧問公司工作,合約內容就有說如果離職,不能找公司半徑內75 miles裡其他同性質公司的相同工作。因為這樣會有業務衝突。不過美國很大,隨便到其他較大的城市就很容易超過75 miles了
andy9999 wrote:請問大家在你任職的公...(恕刪) 簽這個又沒給簽約金為啥不能做相同工作要不然也給個教育費,讓勞工可以學別的轉職...............勞委會到底在哪裡....................說咧挺勞工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