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是這樣的~
去年的4月18日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在我前方的有一台3噸半的貨車,突然從外車道跨越兩個車道行駛到內車道來,
造成在內車道的我無法閃避,要煞車也已經來不及就撞上對方的尾巴。
對方不知是自知理虧還是根本不知道有車撞到它,馬上就切出高速公陸出口不見了~
還好大概有記到對方車牌,之後就作筆錄,然後請保險公司處理了!
因為我開的車是公司的公務車,所以有保全險,也好險我沒有受到什麼傷啦!
之後陸續有收到國道警察請對方來解釋的公文,不過好像對方也沒去解釋。
然後我就以為保險公司接手處理了. . 車子也修了5萬多,不過還在保險的範理賠範圍內。
不過今天突然收到宜蘭地方法院的簡易庭通知書,當事人是保險公司及當時找的的那個車主
我在通知書上面的身份是證人。
想在此問說,證人身份一定要出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