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說明:
1. A.B兩人, 皆是自然人, B是A的唯一法律繼承人.
2. A,B兩人分住在南北兩各城市,
3. A在1999年因病去世.
4. A在去世前信用卡的刷卡金額未付,但事出突然,B並不知道A有這樣的情形
(A有房貸,跟會, 這些B都已經處理完畢)
5. 在2010年, 信用卡公司委外的"處理公司"通知A有這筆債務,並要求清償
6. A的此筆債務金額在$100,000以下
7. B並未去做放棄繼承處裡

問題:
1. 此類債務繼承的時效是多少年? 民法的條文?
2. B有哪些權利可以保護自己,避免萬一A的債務被灌水?
3. 信用卡公司委外的"處理公司",其權責在哪邊?
4. 這些"處理公司"是否有對B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 理論上,債權人應該是信用卡發卡銀行吧!!
5. 這些"處理公司"的一般手段為何?

感謝!! 感謝!!
一般請求權是15年拉
所以應該還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權利

至於原本的債權人委託他人討債
不知道是不是債權讓與他人了

債權讓與的話 討債公司就算你的新債主囉
當然可以行使他的一切權利
主要告知你一聲就可以了 不用你的同意

至於繼承的話 雖然最近有修法
不過你這案子年代久遠 新法可能無法溯及
有欠錢就還一還吧 因為即是有限責任的繼承
你還是要先清償債務才可以繼承剩餘的財產


執行名義上會清楚載明債權人的聲請金額與法院賦予債權人的利息計算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等。

普遍來說不外乎就是透過扣薪這種基本的強制執行。
嗯!首先!!想與你釐清一下~AB之間關係!!
求證!!A有無結婚!!有無小孩!!目前父母是否健在
也沒有兄弟姊妹!!祖父母是否過世
按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B之身分為何??
另B如何得知其為A之唯一繼承人?
畢竟分住南北兩地且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很重要
(以往許多案例均係不知什麼時候有繼承權導致未能評估是否拋棄繼承
最後逾越時間並負擔巨額債務)
按民法第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內文提到B曾經去處理過A的房貸及合會的債務
表示已經粗略知道A的債務狀況(但未辦理拋棄)一般來說視為繼承
而且A之後的房子如何處置?(未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應該是無法過戶的)
目前內文來看!!B既為A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應該是已經繼承(含權利義務均屬之)

至於提及的時效應該是指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這是指一般的債權請求權!!實際上的債務性質不明!!
http://law.moj.gov.tw/ 這是全國法律資料庫!!檢索請輸入民法!!消滅時效在125條開始
另外!!信用卡公司委外處理債務 應該先確認是否已經將債權轉讓
否則如何以權利人來向B主張~~又主張債權時有無債權證明文件(借據 票據 等)
事實上信用卡公司確實可以將債權轉讓!!
建議應該請委外公司出具足以證明A有積欠債務未清償的文件且信用卡公司已經轉讓債權給委外公司
如果真的確認是A的債務!!B又已繼承似無法免除該債務
可考慮採哀兵之計~~B有誠意處理該債務 但實在無能為力可否免除利息或酌減債權金額
(一般來說!!委外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通常都是以極低的折數購得債權 故有商討空間)
以上!!
如有違誤請不吝指教
簡單來講 既然你已經繼承得到了死者的遺產
權利拿走了 義務怎麼可以留下來

十五年的時間還沒過
對方取得債權對你行使權利當然合情合理

當然如果你所繼承的遺產
還不足以清償死者的債務

就當時的法令來講
你忘記行使你的權利
現在就要負起相當的責任了

現在法令已經修的很人性化了
只是你這是修法之前的繼承了
Omegafang wrote:
Case 說明:1....(恕刪)


樓主...
這個給你參考看看囉繼承法修法

像casamila網友說的
"知悉"的時間很重要
挖洗阿正 http://blog.xuite.net/gogowolfone/twblog
拿什麼來要?有什麼可以證明他的債權存在?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債務催收公司有兩種。一種是委託,另一種是轉讓..
委託是銀行請催收公司代討,另一種是銀行直接把債權轉讓給催收公司,也就是所謂的債權出售。

建議遇到這件事情時,請先和銀行商量。
目前的判決上有兩種,一種是知悉時起算三個月內,另一種是滿18歲時才算。
這樣看實際情況才能判斷是哪種。

如果現在不想扛這個債務,可以申請拋棄繼承,但是必需要提出可以說服法官的證據,是三個月內才知悉。否則法官不採信,就會說自死亡日期起算三個月。

至於金額的部分,可以和銀行討論金額。要不然,我想現在是在法院審理階段,也可以在法院上提出看法,要求不計利息等。

金額不高,找律師不划算,建議找免費的法扶機構討論
感謝諸位大大的建議!
回覆一些疑問:
1. 根據該債權催收公司的動作,應是委託性質!
2. 並無提出執行的動作,只是不斷打電話給B要求盡速環款
3. A與B是民法1138條中的四項之1,雙方有聯繫但分居南北兩地.A的後事也是B處理的.
4. 得知時間應是超過3個月的期限以後.

再請問:
1.若催債公司是委託方式,應該無法對B提起訴訟吧?
2.B已經請該公司提供A生前的刷卡記錄/簽單影本,應該可以保障B的自身權利吧?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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