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說明:
1. A.B兩人, 皆是自然人, B是A的唯一法律繼承人.
2. A,B兩人分住在南北兩各城市,
3. A在1999年因病去世.
4. A在去世前信用卡的刷卡金額未付,但事出突然,B並不知道A有這樣的情形
(A有房貸,跟會, 這些B都已經處理完畢)
5. 在2010年, 信用卡公司委外的"處理公司"通知A有這筆債務,並要求清償
6. A的此筆債務金額在$100,000以下
7. B並未去做放棄繼承處裡
問題:
1. 此類債務繼承的時效是多少年? 民法的條文?
2. B有哪些權利可以保護自己,避免萬一A的債務被灌水?
3. 信用卡公司委外的"處理公司",其權責在哪邊?
4. 這些"處理公司"是否有對B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 理論上,債權人應該是信用卡發卡銀行吧!!
5. 這些"處理公司"的一般手段為何?
感謝!! 感謝!!
求證!!A有無結婚!!有無小孩!!目前父母是否健在
也沒有兄弟姊妹!!祖父母是否過世
按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故B之身分為何??
另B如何得知其為A之唯一繼承人?
畢竟分住南北兩地且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很重要
(以往許多案例均係不知什麼時候有繼承權導致未能評估是否拋棄繼承
最後逾越時間並負擔巨額債務)
按民法第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內文提到B曾經去處理過A的房貸及合會的債務
表示已經粗略知道A的債務狀況(但未辦理拋棄)一般來說視為繼承
而且A之後的房子如何處置?(未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應該是無法過戶的)
目前內文來看!!B既為A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應該是已經繼承(含權利義務均屬之)
至於提及的時效應該是指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這是指一般的債權請求權!!實際上的債務性質不明!!
http://law.moj.gov.tw/ 這是全國法律資料庫!!檢索請輸入民法!!消滅時效在125條開始
另外!!信用卡公司委外處理債務 應該先確認是否已經將債權轉讓
否則如何以權利人來向B主張~~又主張債權時有無債權證明文件(借據 票據 等)
事實上信用卡公司確實可以將債權轉讓!!
建議應該請委外公司出具足以證明A有積欠債務未清償的文件且信用卡公司已經轉讓債權給委外公司
如果真的確認是A的債務!!B又已繼承似無法免除該債務
可考慮採哀兵之計~~B有誠意處理該債務 但實在無能為力可否免除利息或酌減債權金額
(一般來說!!委外公司及資產管理公司!!通常都是以極低的折數購得債權 故有商討空間)
以上!!
如有違誤請不吝指教
Omegafang wrote:
Case 說明:1....(恕刪)
樓主...
這個給你參考看看囉繼承法修法
像casamila網友說的
"知悉"的時間很重要
挖洗阿正 http://blog.xuite.net/gogowolfone/tw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