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員工做了3個月以上,按勞基法規定要十日前預告離職,但他卻在離職前一天才說(事實上他只說要考慮並未正面回應是否要繼續工作),第二天就真的不來了.
害我措手不及,且連店裡大門鑰匙都寄放旁邊攤販,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可否請求賠償?賠償金額多少合理?

個人積分:57分
文章編號:18039007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