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擔任社區管委會的主委,說是主委其實也沒有正式的委員會,只是一個
30戶的小社區,代為執行發放清潔人員的清潔費以及各項庶務的維修。
社區有聘請一個清潔人員,但是薪水均以現金支付,並且沒有特定的契約關係也
沒有代扣勞健保。想當然爾該清潔人員也沒有繳稅的問題。
今日,該名員工向我要求開立在職證明,以利提供給他用作銀行貸款之用。
但是,考量之後有以下問題想釐清:
1. 因為沒有明訂的契約,也沒有代扣勞健保及所得稅相關事項,由管委會開立
在職證明是否適當? 是否會衍生相關稅務相關的問題?
2. 因為他要求開立比他薪資更高的薪資作為在職及薪資證明。若未來發生無法清償
貸款事件,是否管委會會有相關責任?
3. 從來沒寫過相關文件,大致草擬如下,不知是否恰當?
在 職 證 明
茲證明 ○○○ 先生,身份證字號 A123456789 , 截至民國○○年○○月○○日
在職擔任○○社區警衛工作,每月薪資共計新台幣○○○○○元整。
│ (公司名稱) 在職證明書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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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 │ │
├─────┼───────┤姓別│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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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服 務 單 位 │ │職稱│ │到任現職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 │ │ │ │(寫第一天上班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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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用 途 │ 申 貸 用 (僅證明係本公司員工身分,不作任何保證及連帶責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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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委 ○ ○ ○ │ ││
│ │ 大 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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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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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申請過的格式,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