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擔任社區管委會的主委,說是主委其實也沒有正式的委員會,只是一個
30戶的小社區,代為執行發放清潔人員的清潔費以及各項庶務的維修。

社區有聘請一個清潔人員,但是薪水均以現金支付,並且沒有特定的契約關係也
沒有代扣勞健保。想當然爾該清潔人員也沒有繳稅的問題。

今日,該名員工向我要求開立在職證明,以利提供給他用作銀行貸款之用。
但是,考量之後有以下問題想釐清:

1. 因為沒有明訂的契約,也沒有代扣勞健保及所得稅相關事項,由管委會開立
在職證明是否適當? 是否會衍生相關稅務相關的問題?

2. 因為他要求開立比他薪資更高的薪資作為在職及薪資證明。若未來發生無法清償
貸款事件,是否管委會會有相關責任?

3. 從來沒寫過相關文件,大致草擬如下,不知是否恰當?

在 職 證 明

茲證明 ○○○ 先生,身份證字號 A123456789 , 截至民國○○年○○月○○日
在職擔任○○社區警衛工作,每月薪資共計新台幣○○○○○元整。

文章關鍵字
1.在職證明不需詳述薪資,如果他以後拿這張來要求相同的薪水……你只要陳述事實,他有在該處工作即可
財力證明應請他自行想辦法。老實說,這張證明也不見得銀行會相信,他沒有收入的明確證據(拿現金)
2.應載明到職日,而不是『截至民國○○年○○月○○日』

另外,契約關係不因無文書作業而不存在
要思考的是,雙方的關係應該為何?
正式的員工?無勞健保是否違法?
定期的臨時工?

個人想法~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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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稱) 在職證明書            字第    號   
├─────┬───────┬──┬──┬────┬─────────────┤
│姓   名│       │  │  │    │             │
├─────┼───────┤姓別│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  │    │             │
├─────┼───────┼──┼──┼────┴─┬───────────┤
│     │       │  │  │      │           │
│服 務 單 位 │       │職稱│  │到任現職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       │  │  │      │(寫第一天上班的日期) │
├─────┼───────┴──┴──┴──────┴───────────┤
│     │                                │
│ 用 途 │ 申 貸 用 (僅證明係本公司員工身分,不作任何保證及連帶責任)  
│     │                                │
├─────┴────────────────────────────────┤
│                        ┌────────────┐│
│                        │            ││
│                        │            ││
│  主委  ○ ○ ○             │            ││
│                        │    大 印 章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日││
│                        └────────────┘│
└──────────────────────────────────────┘

以前申請過的格式,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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