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所得稅季來了~稅務方面請教

請問一下版上的伙伴,有沒有人去年同時有房租收入和房貸支出,如果要申報所得稅的話,房貸支出和房租收入要怎麼報呢,請有經驗驗的伙伴幫忙解一下答,謝謝
我試著回答吧,因為我都是用國稅局的軟體在報稅的,這樣回答不知是否正確,這是我的方式。

房貸支出,只有利息支出的部分,才能報扣除,本金的攤還不能扣除.而利息的支出部分,你的貸款銀行應該會寄一張利息部分的憑單給你,你就照金額報上去就行。

租金收入,請懂的人回答一下吧。
小弟也有個問題想請教:
父母親有棟房子租給公司行號,簽約時也有到法院去做過公證...
假設租金是1萬/月....一年的租金收入當然就是報1*12 =>12萬

但是,國稅局卻認為該地點的行情應該是1.5萬/月(假設),
所以應該是1.5*12 =>18萬, 等於是少報了6萬元收入...
每年的這個時候,都會收到要求補稅的通知...
跟國稅局反映,還被懷疑我們有跟對方(房客)串通...
已經連續好幾年都是如此了...

並不是想逃漏稅啊~~
問題是根本沒賺這麼多,卻要繳這麼多稅...很不甘願啊!!
光就這問題小弟想請問一下國稅局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公告地價與實際地價的認定標準又是什麼?
因為就租金這一個與實際狀況不合的例子而言,
他一上呈就會造成全國統計數字的錯誤,
造成的錯誤可能是誤判國民所得增加,
讓上面的大官以為全國百姓生活富裕!

kmj1 wrote:
小弟也有個問題想請教...(恕刪)
呃...
我一直以為租金算收入、房貸(是全部還是利息還是本金,這要看再看看)算支出,只要分別列記後自然會有相抵的效應出來,不是嗎?
請參考租金收入部份

http://fn.yam.com/tax/article.php?cls=tax&cat=degree&id=179

以下為擷錄

* 租金收入依財政部標準申報

每年財政部會公佈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 當地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您可以先計算出租金收入,在扣除 43% 的成本及費用,就餘額申報租賃所得即可。

* 實際租金收入省稅申報採列舉方式

採實際租金收入申報可以採取列報必要成本及費用較為省稅,也就是說您租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 43% × 租金收入時,將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列舉的方式來計算實際費用


所以 kmj1 兄的情況,

所謂的國稅局卻認為該地點的行情應該是1.5萬/月(假設),
==>應為財政部會公佈之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 當地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

所以應該是1.5*12 =>18萬,
==> 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18萬 * ( 1-43% ) = 10.26 萬


國稅局

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備,俾作為前揭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依據。
財政部已發布94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目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分成二種,一種是不須任何支出證明文件,一種是繳交列舉支出憑證扣繳,也就是說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為判斷點,那種方式比較有利,房東可先自行比較挑選。

不須任何支出證明文件:
租金費用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支。也就當年度房屋總租金收入,有43%是費用,房東不必提出甚何支出憑證就可直接扣除,報稅當時只要列報43%的租賃所得即可。

一種是繳交列舉支出憑證:
列舉租賃相關支出憑證,如地價稅、房屋稅、房屋折舊費、裝潢、保養修理、保險費、水電費、購屋貸款利息等費用需逐條列出,且需有單據舉證。

店家租賃所得三種計算方式:
(一)
1.台北市一樓面臨馬路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租賃所得=房屋評定現值╳60%
2.台北市一樓面臨巷道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租賃所得=房屋評定現值╳40%
3.台北市非面臨馬路者及非面臨巷道者其計算公式如下
租賃所得=房屋評定現值╳34%
房屋評定現值,於當期財政部所寄發房屋稅單上即有數字記載。
4.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需依財政部所頒「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稅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依地段等級租金標準參考而予以核定。

(二) 租賃所得=租金收入╳(1-43%)
租金收入43%為財政部頒定必要費用標準

(三) 租賃所得=租金收入-必要費用
必要費用為地價稅、房屋稅、房屋折舊費、裝潢、保養修理、保險費、水電費、購屋貸款利息等費用需逐條列出,且需有單據舉證。

感謝mininail大大的資訊~~
說真的,看的霧煞煞.....
我只知道有這件事(國稅局要求補繳)
而父母是如何計算租金收入是 *1 或是 *(1-43%)就不清楚啦!
我報稅都是父母在處理....
改天詳細問看看~~再順便給他們看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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