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標得一間法拍屋,查封時原來含有遮雨棚鐵製拉門包含在價金內
得標後,履勘前遭債務人竊取破壞,將遮雨棚及前方拉門叫工人趁履勘前
拆除到隔壁新的租屋處安裝,原本預訂履勘的時間點,債務人卻打電話跟我說:月底前就會交屋給我,叫我不需要請法院的人前去履勘。我本來想說既然債務人有意與我私下協調,本想請法院不必前往履勘,但心想一切還是照法律的程序來走比較安全,結果履勘當天到達現場,發現走錯房子,書記官說:這不是原本的門牌號碼,應該在前面。往前一看,天阿,結果整個門面被拆的精光,原來我走錯的房子的遮雨棚,是我家的那一組遮雨棚,天阿這是甚麼世界? 原來債務人不讓我前往履勘是想利用時間把我的遮雨棚拆的精光,但又竊取到他所租的新房子安裝,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這樣算不算是竊盜罪呢,竊盜罪是公訴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