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因為收到一張超速罰單,時速高的很離譜,向交通裁決所申訴失敗後,不服向地方法院提出異議
異議重點大概如下
1.超速舉証照片背景一片黑暗,且警方取締流動式測速照相使用鏡頭,使得在一個四線道的基隆路上
僅拍到2個車道,無法証明是否照片範圍外的另外二個車道有無其他車輛違規導致我出現在照片中
2.警方申訴駁回公文之附檔照片中,前有測速照相的警示牌,是偽造的,拿歷史檔案照片來敷衍駁回申訴,
實際上該警示牌己不存在(連google街景都可以看到該路段,可見有一段時間了),
也違犯行政程序法第43條??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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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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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抗字第59號
就是警方事後到現場補拍一張警示牌的照片,然後指稱他們有放告示牌,被申訴者抓包拆穿,有判決書可察
高等法院法官判抗告者勝訴免罰
當天依照刑事傳票時間準時出庭,但到庭的不是我罰單上的警員,而是平日處理罰單認証分配超速罰單的
文書小姐,不曉得是否也是同為警察(著便服),到庭後向法官出示該測速器合格証書,然後針對我的疑點
做說明,法官也有問當天是否是她輪值執交通勤務,她回答否,看起來也對測速器不熟悉.
1.指出照相機的快門是 500/1秒,不可能誤拍到我
2.而且當天拍了好多張罰單,都沒有其他人有意見,只有我,可以見得測速器並無失準
3.沖洗照片的老闆也說,背景漆黑一片,是因為要讓我的車牌那亮一點,所以洗出來的效果是如此,
若觀察底片的話,是沒有其他台車同時入鏡的.
4.該証人說明,學長在出勤務時,必定都會檢查是否有警示牌的存在.
法官針對她說的第三點,希望他下次把當天舉發所有的違規照片洗出來看,但該名証人不肯,說警局經費有限,
將所有照片洗出來有經費上的困難,只肯將底片帶來給法官看,法官也沒繼續要求她了....
有幾個法律問題下次開庭時,想請各位
1.若連我罰單上的舉發員警,也非實際當日執行超速檢舉勤務的員警,而是事後,因分配績效而分配到的員警,
這個分配的行為是否有違反什麼樣的法條呢??
2.警察使用存檔照片,草率的駁回我的申訴,除了好像違反行政程序外,還有違反什麼樣的法條嗎?我也不太清楚
行政程序法的約束力對公務人員影響到底有多大,是否警方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我也收到過超速罰單,照片中同時出現兩台車
兩台車號都很清楚,而且只有一張照片
因此我提出申訴
申訴的原因是照片中兩台車他們如何判定是哪台超速
經過隴長程序,最後得到的答覆是:
拍照機器一切照常,並檢覆了一張儀器的檢驗單
這種情形就好比是我問I7-980X跟I7-930哪顆CPU快,得到的答案是CPU出廠均經過測試,保證運作正常
完全答非所問,沒有告訴我怎麼判定兩台車是哪台超速......
這種感覺非常差,申訴是向原單位申訴
可想而知如果他們有錯,要他們認錯是非常困難的
而他們的處理方式,就是附一張檢驗單告訴你儀器正常
完全不理會你申訴的內容
如果你不服結果要提出異議,那就準備上法院
整個過程,就是在消耗你的時間跟耐心
非常官僚

如果你要爭取權益,要先有心裡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