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
所以這些匪類就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
更可恨的是我們還要繳稅來養他一輩子嗎?
如果公投讓我決定要繳稅養土匪一輩子還是要買子彈,我一定投票買子彈的,這些人不應該是我撫養照顧的對象。
台灣的法令對重大刑案判得已經夠輕了,卻不減輕一般小案的刑責,法律教育的意義蕩然無存,警示的效用早已消失。
我應該要教育遊民想要有長期飯票就去路邊殺個人就行了。
保護施暴者的人權,被施暴者的人權在哪裡,法律是保護壞人還是善良人呢?
這次作證的老翁被殺就是例子,讀法律的人不要以為這是悲天憫人,事實上是養虎為患,民眾已經不怕警察了,以後會更不怕關,這是修法的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