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

所以這些匪類就有權利剝奪他人生存的權利

更可恨的是我們還要繳稅來養他一輩子嗎?

如果公投讓我決定要繳稅養土匪一輩子還是要買子彈,我一定投票買子彈的,這些人不應該是我撫養照顧的對象。

台灣的法令對重大刑案判得已經夠輕了,卻不減輕一般小案的刑責,法律教育的意義蕩然無存,警示的效用早已消失。

我應該要教育遊民想要有長期飯票就去路邊殺個人就行了。
保護施暴者的人權,被施暴者的人權在哪裡,法律是保護壞人還是善良人呢?

這次作證的老翁被殺就是例子,讀法律的人不要以為這是悲天憫人,事實上是養虎為患,民眾已經不怕警察了,以後會更不怕關,這是修法的荒唐。
bruce54168 wrote:
"不應該剝奪他人生存...(恕刪)


現在的問題是許多警察凶惡的罪犯不敢去抓,拿公權力與法規叼犯了小錯的市井百姓倒是一流。
養死刑犯不好嗎?

養沒問題.. 貓咪都在養了 每天咬我我還是得養...

但基於人權 我覺得 死刑犯不該關在監獄

為何要限制他們的行動呢...

大家說是吧~~ 這樣只是褲子脫了一半















應該要 把死刑犯供養在廢死團體的人家裡

讓廢死團體的人跟死刑犯一同生活

讓廢死團體寬大包容的愛感動死刑犯讓他們感到愧疚

而轉頭回饋社會 ^_^

大家說這樣是不是比較好~




與其養在監獄我看不到..身為寵物的主人

我難免也會擔心 我花錢養的犯人過的如何

所以寄養在廢死團體的家裡

最起碼我可以每天看新聞期待新的謀X案 or 感人的從良故事
貓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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