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以下資訊管道公布法院的判決書是否會犯法:
1.報紙
2.電視媒體
3.電子郵件
下面我幫你擷取「從司法統計看政府資訊公開之實施成效」所列的一些重點:
「由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範圍,遍及所有政府機關,自然包括司法院在內 。而司法院所握有之政府資訊,自然包括所有司法判決。
我國司法判決雖已公開多年,但諸如各級法院之裁判書未全部公開 ,少年案件、性侵案件依法不得公開,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要求?
雖上列案件皆得至該管法院查詢,但在現今資訊流通性之考量下,於司法院網站得以統一查詢,方符合民眾對司法院之期待。至於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則可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之「資訊可分原則」,將有關當事人隱私之部分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不予公開,其他則仍可公開。
但是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係採取「隱私資訊型」之立法方式,而個資法第三條則採「個人識別資訊型」之立法方式,在法律適用上易生衝突 ,為需注意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