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網兄

有個成年親戚因精神方面疾病,會胡亂借錢及簽約,因此親族擬去聲請禁治產,得知目前禁治產已經改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聲請監護宣告要設一個「監護人」,聲請輔助宣告要設一個「輔助人」。

問題來了:
(1)如果聲請監護宣告,「監護人」是不是等同於法定代理人?是否意味著往後這位身心障礙者所闖的禍,監護人都必須負起連帶責任?(民法第187條)

(2)如果聲請輔助宣告,某些跟金錢及契約有關的事物,需要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2條)。這樣看來,「輔助人」算是法定代理人嗎?需要負起身心障礙者闖禍的連帶責任嗎?

請網兄解惑一下,如果監護人或輔助人要附連帶責任,恐怕親族裡沒人會願意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自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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