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泛政治
就以法律的部份來討論一下

兩造都是公眾人物
一方被控告妨害名譽告訴
另外告訴人也提出聲請保全證據
這樣需要到被告訴人家搜索嗎???

名譽告訴不是只要有證人
錄影錄音存證就可以了嗎??
何況兩造都是公眾人物
向電視台調一下錄影帶
就有被告訴人所有曾經講過的話的畫面了

不是很了解
檢方需要這麼大動作嗎????...

還有勞了解法律的大大解答一下
四個字就能解釋所有在法官與檢察官的動作

"自由心證"

他們想做什麼,你能拒絕嗎?

就像在路上,穿制服的警察,要給你臨檢,看身分證,能拒絕嗎?
我也覺得有點超過,只不過是民事案件,需要如此大陣仗??而且現在法律還是罰娼不妨嫖!

不過我推測應該是檢察官向人文首璽提供錄影資料,人文故意不給或是拖時間惹惱了檢察官吧!



過程一切合法



不過


合誰的法?


這點到是滿有趣的!!!
別說龍 wrote:
不過我推測應該是檢察官向人文首璽提供錄影資料,人文故意不給或是拖時間惹惱了檢察官吧...(恕刪)

就是這部份讓我覺得奇怪
一般調閱影帶畫面
不就是路口那一些嗎
就算有需要調閱私人影帶畫面
應該也只要發文請對方提供就好了吧
需要用到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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