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第一份工作,簡單的說明一下
背景
---
退伍後,今年 4月中時,我進甲公司上班,小公司 所有 case皆要獨立完成,領的是教育部的 22k 實習方案,合約到今年 9月30日,職稱 軟體工程師
今年 5月,甲公司的軟體部門分出,獨立成為一間乙公司,同時乙公司的老闆也用乙公司的名子一個月貼我8千元,所以我的薪水是 3萬 ,每個月都有領二張薪資單,一張 甲公司22k 一張 乙公司8k。
合約到 9月30,9月24號時我向主管說明有意願離職,主管和老闆(出國)都全力慰留,但我在 27號寫 mail給主管表明要離職,也在台北找到工作了,請盡快安排交接;主管回信 1.要我交接我做過的11件案子(結案) 2. 一個還沒開始做主管私接的"教學平台系統",就可以走了,他會找人來給我交接;我再回信說好。
29號老闆回國,也當面談好,明確告知要離職,我手上還有件未結案的 case 已經到上線測試中,是客製化的網路版 erp系統(之前給鼎新估報價20萬),老闆還要我改東改西,我說來不及做我就要走了,我會交接給下位完成,他說不能這樣,我寫的程式別人看不懂...我答覆,盡量完成,來不及做我還是要走。
9/30 我寫封信給主管,說明我薪水領到今天就好,但該交接及,"教學平台系統" 系統我還是會持續義務完成(我只想順利的走);主管回,照制度走。
人事在 10/1 號拿新員工資料表給我填,應該是合約到要把我轉到乙公司,但我到現在還沒填也還沒交。
問題
---
1. 答應主管的事做完了直接走人的合法性?
我稍微看了下勞基法
a. 定期契約到期後,我表明不想做了,不成立不定期契約,且就算成立,我也是算甲公司的人,非乙公司管
b. 但我在乙公司每個月領 8000 就算是不定契約好了,我工作未滿 1年,照勞基法是 10天前告知即可,還是說目前我跟本不是乙公司的人,連告知都不用?
2. 我在新公司填的資料說明我上一份工作在 甲公司,我是不是不該填 10/1 人事給我的新進員工資料表? (我不 care 10月在乙公司的薪水了)
3. 有人什麼說法能委婉的堵住老闆和主管的嘴?
老闆和主管一直灌輸我不能這樣,離職要一個月前告知所有企業都一樣,三步五時掛嘴邊,我寫的程式交接的人會看不懂之類的要我把所有的案子都結了再走…但我已盡到 10日前告知責任,也表明盡快找人來給我交接之事..
4. 離開時間
我是否要明確告知離開時間? 主管遲遲不找人來給我交接,我可以寫成紙本丟在公司就離開嗎?
其它
---
教育部22k合約:上面寫一切照勞基法,也未與甲、乙公司另訂合約
離職原因:未來公司走的是影像處理方面,與我興趣方面不同(linux 資料庫之類),且我進公司即表明合約到會走
感覺:老闆很聰明...知道我還有件大案子,好聲好氣. 主管在我確定要走後就完全變了一個人了....
最後...
怎麼做才能完美的解決...新公司 要我 10/18 報到,我連台北的房子都還沒有時間找,我現在想找一個解法,不會關翻,也能盡快走的...有什麼問題 盡量提出
尤其你又是約聘的....
原則上...除非你的離職會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告你..要你賠償..
否則......你今天下班前跟老闆說..林貝明天不爽來了......
都可以...
況且..你已有先告知了...
就算沒..對方只能要求你交接..不能要求你做完專案
你也可以要求..離職後..你回來教接替人員兩天....
一個月內可電話諮詢問題...
超過一個月後....再來問你問題...要收錢
軟體程式交接其實很簡單的...
1.程式+程式碼...
2.資料庫帳號密碼..
3.軟體光碟
4.一些編碼的習慣規則....
就這樣啊....總不能手把手教人寫程式吧....
快的話一天就交接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