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這起交通事故過失傷害罪有可能成立嗎? 我已經在知識+ 爬過文..有看沒有懂 = =

自用小客車
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的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 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至肇事(參考依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3項)

普通重型機車
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的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 紅燈越線臨停
(參考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處罰條例第60條2項3款)


自用小客車 : 無人受傷,車上8個月大小孩受到驚嚇(無證明,因為不知道去哪裡鑑定), 筆錄上有紀錄車頭左方擦傷,但是去原廠估價時,說看不出來無法估價.

普通重型機車 : 車主擦傷送醫,機車有損傷,程度不明.

今天收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
10/11 有請保險公司辦理出險理賠,剛剛打給保險公司問理賠狀況
保險公司說未收到他們的就醫單據,將馬上打電跟機車騎士聯絡.

圖示大致如下 :


車主強調他是紅燈停止,我去撞她.

請問自用小客車過失傷害是否有可能成立? 罰則是什麼?
成立後還要賠償普通重型機車的要求嗎?

我能怎麼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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