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很扯~漫畫書店以前都會收押金,但是現在為了大量吸收會員,改成不收押金,卻又因為這一點小小的事情把客戶告上法庭,我真的很想知道是那個店家。法院也很扯,這案件基於微罪不罰的原則,在檢察官手上就應該擋下來了,三本出租的漫畫是值多少錢,這樣下來又要浪費社會多少資源?被告請律師費用呢?
不同情+1顧且不論她是忘了還是弄丟了一般就算不常整理書,也會偶爾抽幾本書去打發時間。這一年多的時間絕對夠她發現有三本不是自己購買的書籍在家裡,而她居然什麼也沒做。如果是弄丟的就該死了,這種事情不早點說清楚,想說擺爛看店家會不會放棄催討,本身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這位小姐一定常常跟朋友借東西借到忘記,需要別人親自殺上門催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