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奇今天玉山銀行的保管箱新聞會怎麼判??

今天看了一則新聞,有民眾10年前玉山銀行辦了一個保管箱,並存放了近200萬元的珠寶。
最近想到領出來,卻發現200萬元的珠寶不見了
客戶的說法是玉山銀行有行員監守自盜,把珠寶偷走了,但玉山銀行堅持表示行員不會去偷,應該是民眾自己這10年來自己忘記放那裡了??
說實在的,這種新聞上媒體,玉山銀行更不可能去賠了,否則大家有樣學樣,去租個保險箱,然後過幾年在說東西被行員偷了??然後跟銀行索賠。
所以這件事最後民眾上法院告侵占了。
只是很好奇,到時候法官會怎麼判??客戶說東西是被侵占,必須負舉證責任。銀行說行員沒偷客戶東西,一樣要負舉證責任??調10年監視器嗎??好幾個??就算快轉10年365天24小時??有留嗎??誰要看??沒拍到死角的地區怎麼辦??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清官難斷家務事??說實在的如果我是法官,還不曉得要相信誰

愛台灣^^ wrote:
今天看了一則新聞,有...(恕刪)
保管箱有失竊過......
最基本的問題弄清楚,事情就簡單了
保管箱租用契約怎麼定的?
租用的人能証明他放了什麼東西進去嗎?
最後銀行收的錢跟銀行必需負的保管責任程度是否相當?
如果銀行一年只收個幾千元 要負的責任那麼大,幾乎是逼近無限(客戶說保險箱裏有什麼都要照單全收)

































那大樂透跟威力彩不用賣了嘛想離職在家提早退休的朋友們
還等什麼 快去租個保險箱啊

chronowave wrote:
最基本的問題弄清楚,事情就簡單了
保管箱租用契約怎麼定的?
租用的人能証明他放了什麼東西進去嗎?
最後銀行收的錢跟銀行必需負的保管責任程度是否相當?
如果銀行一年只收個幾千元 要負的責任那麼大,幾乎是逼近無限(客戶說保險箱裏有什麼都要照單全收)
,...(恕刪)

一個月900元,保管箱租用契約當然不負保管責任,這應該一般民眾都知道吧。
但婦人接受採訪時,有一直提到有個什麼清冊也被偷了??銀行那邊也無法說明。
分行經理沒有正面答覆清冊問題,只一直說銀行保管的另一邊鑰匙,仍密封沒有被拆開過。
加上2樓有大大說保管箱有失竊過......不曉得是不是暗指這家南京東路分行的保管箱曾遭竊了~~
我家離他們分行很近,去年過年家裡也遭小偷


客戶會堅持行員監守自盜,應該也不會亂說,都敢提告侵占了,應該有些隱情我們不曉得而已~~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用法律的專業用語就是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號判例可資參照!

所以提出告訴人應要有積極證據之舉證~

不然這官司告訴人穩輸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