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發生在中部非常有規模的臺化企業
因長輩在該工廠擔任包商,但除了承攬該工廠之工程,也有承攬外面的工程(Ex.愛買、大潤發)
今天上午他回臺化拿工具,臺化規定工具要出廠區前,都必需事先申請,長輩也都有跑該行政手續
但眾多工具中,有一個大鐵塊(非工具的一部份),是輔助作用,讓工具使用起來更順手,但申請單中並未列入該大鐵塊
結果被警衛室以竊盜罪函送法辦…
我想請教的是,這樣就能成立竊盜罪嗎?
如果能證明鐵塊只是工作所需,並非意圖佔為己有,是不是就能勝訴?
我有查了一下刑法,但不是很懂字面上的意思。小弟先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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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竊盜案件,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就我國法律對竊盜案件之規範,因行為時、地、手段或被害客體之不同而有下列各種規定:
刑法之規定
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竊取行為包括兩個過程,首先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其次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監督權。所謂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六六、六七條)。且竊盜罪之行為客體,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則需其他法律之規定,方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如電氣)。其他特殊之客體,如屍體、殮物、森林等因行為客體具特殊意義或價值,則有其他特別法規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