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的要先聲明,在沒有發生,車被偷,鐵板不見.我對警察的印象,不是很好但也不是很壞,也就是“平平”啊!但是我始終相信警察都是好人,真的不是如網路上所寫“有牌的流氓”.我真的相信你們.
而且第一次鐵板被偷走了,警察處理是多麼好,不到半小時就抓到慣犯,雖然我失竊的鐵板沒有找回來,我也是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但我真的對那位警察“讚譽可佳”,真的是“人民的救星”.但是發生“光天化日”車被幹走後.我從頭到尾深深的回想,我才知道所謂那一位“讚譽可佳”的警察,也是多麼的“差勁”,真的是都“只有想到自己”而已,完完全全沒有“為被害人著想”.那我報案是要幹麻??
為什麼我遇到的警察都是那麼的爛,或可說警察們都是多麼的差勁.而後,我去問別人對警察的印象是怎麼,問十個人,十個人都對警察不是“謾罵”就是“幹譙”,真的是“沒有一個”對警察印象是好的.我到現在才知道警察在一般百姓心裡的感受是怎樣.我也到現在才深深的體會.
以下此篇是前次發生,車被偷中午11月24日的前兩個星期時所發生,兩次的結果都是一樣的.而且處理一次比一次還爛.而且第二次報車被偷的第二天晚上出警局門口時,我順口笑笑的說我真的是“太幸運了”,在這兩個星期我都有來警察局裡,警局裡警察回我說,叫我去“廟裡多拜拜些”,我知道這句話,雖然警察是無心的,但是事後想起來真的是“非常諷刺”.有些話可以講,有些話不可以講,難道都不知道嗎?真的是看不懂?
還有一點,為什麼我第二次報案,說車被時偷時,我就馬上衝去竹山延平派出所的原因,連110都沒有報,因為我真的很相信你們這些警察會幫我.雖然第一次被偷鐵板時沒有找回失物.但我還是真的相信你們.
那台車是每天載著全家老小上班的貨車,而且買來三年來都是放在同樣的地方,“鋤頭日中午”就怎麼離報案短短的四十分鐘內,就一去不回了.如果你是我會有何感想??
我有問有一些人車不見後,報案的目地是,跟自己車脫離關係,也就是歹徒拿車去作案的話,跟自己就沒有任何一點關係.警察是不需要幫你找回車子的.有跟你開出一張三連單就好了.那假如,如果是你們自己的警車被偷走的話,你們會不會跟自己的警車“脫離關係”啊!!
還有到現在我才知道什麼叫作“劣記”,三個劣記對於一個申誡,三個申誡等於一個小過.蚊子在叮啊!還有,有一位警察有向我說一句話<會讓我有一個滿意的交代>,另一位更高級的警員說<處理的進度,每個星期會打電話向我們說>.原來,警察的話,真的是不能夠太相信的.我又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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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鐵板失竊的過程及處理經過────
99年11月8日中午2點多回到家,家裡有人說在1點多時倉庫裡的鐵板被偷,我馬上調自家監視器,看到有一人戴安全帽在搬鐵板,但影像很模糊不清楚,因為離監視器太遠,只看的到搬鐵板的動作而以,搬一次大蓋4~6片吧!我自己心想價值沒有很多錢,而且鐵板是以前作模具用的,現在以沒有在作這樣模具,所以不是很重要,心想,晚一點再去報案.
晚上7點左右去竹山延平派出所報案,把自家隨身碟的影像資料交給好心的警員,警員馬上看電腦後,知道是一個掉號叫“牛筋”的慣犯偷搬鐵板,警員說要馬上去抓“牛筋” ,叫我回家去等消息.
晚上7點30分左右吧,警局打電話來家裡,說慣犯已經被抓到派出所,叫我去作筆錄.當時慣犯在警局的偵查室,警員和我在另外邊作筆錄,警員問我說你的鐵板大蓋值多少錢,我答大蓋3仟元正吧!因為只有搬鐵板一次.接著警員說慣犯來偷鐵板為二次,不是只有一次,中午一點來偷的是第二次.在上午11點還有一次來偷.作完筆錄後,我簽名蓋手印.
而後,我回家看監視器11點左右的影像,慣犯第一次偷的東西為第二次偷的4倍,也就是3仟元*4=1萬2仟元加上第二次的3仟元共計為價值1萬5仟元正.
我想損失那麼多.我再去警局裡問處理警員,我可不可“買回”我的鐵板,讓我損失少一點,幫我找回,幫我處理.慣犯是說賣到林內鄉的路邊出來收的資源回收車,警員說這樣的話很難找的到,因為是“流動的資源回收車”而且“是隔壁鄉鎮的”.
我再一次的向警察先生說,再請向慣犯問鐵材是賣到那一間回收場,我“出錢去回收場買回來”,讓我失少一點,不要賠那麼多錢,慣犯還是說是賣給在“沿路收破爛的回收車”.地點在林內鄉.警察說沒有辦法幫你找回.因為是“沿路收破爛的回收車”而且“是隔壁鄉鎮的”.我們警察也沒有辦法.
還有一點,可以將剛剛的筆錄的金額3仟元改成1萬5仟元正.警員說以後等法院傳單寄來後,你可以去法院改金額.把金額3仟元改成1萬5仟元正.
當天晚上8點半到9點時回到家,我又打電話去警局向警員“請求”幫我找回鐵板.我就是不死心.
一天又過了,99年11月9日又在隔天晚上,我又再去警察局,問處理我的警員說,可以幫我去林內鄉找回鐵板嗎?處理我的警員向我說:那個慣犯今天又去竹山鎮的某個地方偷搬汽車電池,又被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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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下的感受不知道要說什麼?”” “大家來想看看,想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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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一樣我的重點.問警員可以幫我去林內鄉找回鐵板嗎?我去把鐵板“買回來”,警員一樣回答我:因為在隔壁鄉而且是沿路收破爛的回收車.所以沒有辦法.
當下,我就算了吧!!只有等法院寄來傳單.再說..哎呀呀!!怨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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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回想...
第一點:大家知道嗎?竹山鎮的隔壁鄉鎮是那一個鄉鎮嗎?答:林內鄉.兩個鄉鎮距離才不到十公里.────>(不能找或找不到,真可鄰!!)
第二點:慣犯騎機車說載到林內鄉去賣,竹山有多少個收資源的回收場,警察都不知道嗎.慣犯還需要大老遠的“騎機車”去別的鄉鎮去賣嗎?
“我自己是想如果慣犯說我騎機車去台北賣給資源回收場,我想警察也一定相信的.”────>(我被你們打敗了!!)
第三點:如果法院判慣犯要賠我一萬五千元的話,大家想看看,吸毒偷竊慣犯會賠你嗎??“一摳人,人肉鹹鹹”────>(我又再一次被你們打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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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根本就是在縱容罪行,因為有犯罪,警察才有功可以領,但被害人你的東西不見是“你家的事”,警察有抓到歹徒就好了.東西不見警察也不用幫你找回來.所以警察根本就是“只有想到自己”,完全沒有為被害人著想.這樣的話,被害人幹麻報案,警察又不會幫你把失竊的物品找回.
我的鐵板是當天中午1點被偷,當天下午7點報案,當天7點30分就抓到犯人了,在那麼短的時間點,我的鐵板為何找不回來,就是因為“警察不願”或“警察無能”幫我找回.而且我說要把我的物品“買回來”,最少也說十幾次,差在我沒有向警察“下跪”而已,就像在拜祖先一樣.大家就知道我的“身段是放多麼的軟了”.說真的,那我報案的目地是要幹麻的??是要讓察警有功可以領嗎(慣犯)?還是,我這個被害人想要拿到一張紙來證明鐵板失竊?
你們,這些“沒有同理心”警察們,你們應該知道嗎?我來警察局的目地是什麼吧!!?是要找回失竊的鐵板.警察不幫我,我也是“很無能”,只有算了啊!
走法院方面,一般老百姓都像警察一樣是吃飽閒閒沒有事幹,整天都去走法院嗎?我們可是要上班的.問:那如果我上班請假的話,那天的工資向你們警察請款,好嗎?
大家知道為什麼警察都被百姓吐口水,不是說我們老百姓不尊重警察,是你們作的行為不讓別人尊重,也就是你們自己不尊重自己是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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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選擇題如下:
當有人當天報案說失竊物品時,百姓及警察同人的心態,來選看看,差異性及答案會是什麼呢?
一. 換一張紙來作記念.
二. 找到失竊的物品.
三. 幫警員領功,如果歹徒是慣竊的話,一抓就到手.
四. 閒閒沒有事,想去法院見識.見識.
五.想“試嘗”看看“人肉鹹鹹”的滋味.
就像我那報案失竊車的三聯單一像,如果車沒有找回來,我一定要把它護貝起來當成傳家寶.而且紙的背面還要註明寫一些警察大人的一些“豐功偉業”.因為這張紙的面額為100萬元,不把它當成傳家寶,難到要把它放在廁所當成“屎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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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寫的警界名言: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沒有事,沒有事就是不用作事,讚讚!!“
我想警察部份同仁對此話非常認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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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我最“肚爛”的事情如下:(不是錢的問題,是想到就會笑的問題)
一. 要請一天的假,在法院寄傳單收到時,“規定的十天時間內”“專車”去法院一趟,把金額3仟元改成1萬5仟元正.────>“< 吃飽沒事幹 >”.
二. 改成1萬5仟元後,如果法院判慣犯要賠我1萬5仟元的話,吸毒慣犯也不會賠我任何一毛錢.────>“< 真是有夠幹 >”.
三. 無能到連要花錢買回自己的物品都沒有辦法.────>“< 只能夠譙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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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事件的經過?讓大家來評理看看?到底是“偷仔”可惡,還是“警察”可惡?問?
----無能到連要花錢買回自己的物品都沒有辦法.────>“< 只能夠譙幹 >”

..與你本是南投人(小弟鹿谷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