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海皇 wrote:老師上課拿板擦丟瞎學...(恕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國家賠償法 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簡單來講應該是說教育算是國家公行政底下的給付行政的一種,所以教師為代國家行使教育權的"公務員"身分(參考刑法第十條名詞解釋。)。所以教師於行使教育權中發生對學生有法益上之侵害時,就可以申請國賠。(小弟淺見,以上有錯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