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更新日期:2011/04/12 12:55
許多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業者通常都只提供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看看,要看真品,業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付訂金,而且看了以後不滿意,業者會拒絕退還訂金或是解除契約,讓消費者權益大大受損;對此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這已經違反消保法,他們已經函請轄內的相關業者,要求未來消費者可在收到手機的七天內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再付其他費用,否則將對業者開罰。(李書璇報導)

在日本,手機賣場的所有手機都可以讓消費者自由試用裡面的功能,直到消費者滿意再購買,但在台灣,消費者要買手機,業者通常只提供完全沒有功能的樣品機,讓消費者看看手機外觀而已;消費者想要看到真品,還要先付訂金,但是付了訂金之後再表示不滿意,手機業者大都拒絕退還訂金,消費者權益可以說完全沒有保障。

對此新北巿法制局消保官表示,這有違消保法所規定「檢視商品」的權利,也違反消保法第19條關於郵購買賣的規定。法制局表示,已在4月11號函請臺灣省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及新北巿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以手機樣品機這樣的立體型錄從事銷售行為時,應依照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在收到手機商品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手機買賣契約,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否則業者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因此未來新北市消費者如果再面臨相關爭議,別忘了爭取自己的權益。


不知道這個文章能不能試用於其它的商品~~像汽機車、電腦、房子之類的~~
不都是要付訂金的嗎~~
台灣政府在想些什麼丫= =
文章關鍵字
這樣才好啊!
要不然買回來都不知道怎麼用!
這給消費者一個试用的機會不是嗎!?
如果不滿意可以不買啊!

買車子的時候也有試開的機會啊!不是嗎!?

買房子的時候保留相關證件,
如果有問題的話也可以叫承包商修復不是嗎?

連國外任何商品(除了消耗型的以外)都可以無條件七天退費了!
為什麼手機不行!
難到我們要被手機業者支配嗎?
這麼高的通訊費連反擊都不行!
试用手機不行嗎?

哪裡有問題了!?

鋼鐵浩克 wrote:
這樣才好啊!要不然買...(恕刪)


車子可以試開~~~可以開到七天嗎?? 不喜歡也沒法退吧!!!
房子可以試住七天嗎??? 同上

如果可以的話~~當然我也是非常樂意的!!!
說samsung好,htc爛就是samsung的工讀生.... 這是什麼規定????完全不懂
我也贊成
之前使用MOTO手機A3100
(前一隻也是MOTO E6)

MOTO E6用2年很好用
A3100卻觸控撥號太小又手大
不倒一小時就想轉手...也沒使用了
一星期 半價7000元賣給通訊行

鋼鐵浩克 wrote:
這樣才好啊!要不然買...(恕刪)


基本上車子有試乘車,

房子的部份你說的比較算是保固的部份,

我想應該不太可能有房子試住這回事...,

其實你說的七天之內退費在台灣只針對於網路、郵購、電視購物等無實體店面適用,

在有實體店面的店家是有權利可以不退錢的 !

當然如果是商品本身有瑕疵部分則不再此限,

有時候我覺得消費者買東西自己也要先做功課...
政府訂此規定的原因...
應該也只是想刺激商家拿實品出來提供消費者當場測試使用...
減少營業員與消費者溝通時認知不同所造成消費者的誤解...
以減少事後的消費糾紛而已吧...
如此嚴格的定此規定...商家也不太會再拿樣品機出來擺飾...
以免造成店家事後更大的困擾....
試問...
每個都用個七天七天七天就退機...
誰還敢買人家用過不知幾個七天的手機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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