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們聽說美國人最愛打官司, 雞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告人上法院
所以他們的律師生意才那麼好...
這幾年光是在01也看了不少告人的案例
絕大多數都是小孩吵架式的意氣之爭, 通常誰都吵不贏誰
最後總有一方惱羞成怒說要去告官, 然後展示三聯單表示自己說到做到
被告的一方雖然不見得會打輸官司
不過也沒幾個人有錢有閒去跑那個流程, 所以很多都私下和解了事
因此很多提告的人只是想用這個流程恐嚇對方, 根本也不在意官司輸贏
尤有甚者, 新聞也報導過一些網路蟑螂專門在網路上告人, 賺取和解金為生
說實在的, 除非是牽扯到對方家人之類的
兩個素不相識的人在網路上爭吵, 甚至對罵
罵輸了就跑去告人, 這跟幼稚園小朋友跑去報告老師有什麼不同?
被罵又不會少塊肉, 有本事罵回去就好啦....
講到這個, 我倒是有個長年的疑問無人能解答
新聞上常看到那種學校同學到對方的部落格罵人, 然後被其他同學看到
因為當事人彼此都知道對方的真實身分, 當然有名譽受損的問題
不過像在01, 大家都只知道對方的ID跟暱稱
就算被罵的很難聽, 挨罵的人到底損失了什麼?
在這種情形下, 損害名譽的罪行還會成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