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已經解決了,謝謝大家關心。^^
文章關鍵字

elovss wrote:
我媽過去跟別人有金錢...(恕刪)


建議閣下找免費的法律咨詢~


elovss wrote:
我媽過去跟別人有金錢..八月底收到法院裁定的公文後,才恍然大悟自己莫名其妙被捲入,
可惡的是,我媽原本一開始還裝傻不承認,
後來我威脅說要告她偽造文書,她才承認是她簽的名。

.(恕刪)


1.請你媽將那些支票收回還給你 , 不然就告你媽偽造文書 .

or 2.還錢息事寧人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elovss wrote:
我媽過去跟別人有金錢...(恕刪)


撤回告訴不能再對同一案件再提告吧?

一個若無其事的晴天,有九個女孩在我的心中漫步著, 有時會寄託於偶然,我的沉寂、我的珍視啊! 妳們的降臨是一個錯誤。
恩 ...

只能說錢不還人的一天,總是提心吊膽。

唯一解決的方法就是想辦法還錢。

--
之前 朋友家裡對方叔叔,積欠龐大卡債,趕緊把房子過戶朋友他老爸

結果法定認定有脫產嫌疑,叔叔不出面,銀行找上門跟他老爸要

因為房子3/1之前在他叔叔手上

找了律師研究怎處理,

還是得賠錢。

所以...認了吧。

elovss wrote:
我媽過去跟別人有金錢...(恕刪)


有這種害人的父母還真是......

法院一事不再理,對方徹回就不能再告了.

另外

如果那筆錢是用在家裡的話

你就認命一點還了吧....


如果是拿去花一些阿殺不魯的....

我建議告你媽偽造文書
第 201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之後趕快拋棄繼承權 因該也沒什麼老繼承的

tinvansiwa wrote:
撤回告訴不能再對同一案件再提告吧?

印象中是說不得用同一事由再提告的樣子?

樓主請直接告你媽偽造文書比較快。
一來不用去跟A女拿回票了...
假的有屁用啊?除非樓主您無聊到想留作紀念...

二來省去這種隨情緒起伏就來亂的事...
重點是您老媽自己犯的錯,卻沒得到教訓,還好意思揚言要告樓主?
除了偽造文書,可以再追加一條恐嚇。
喝謊言欺瞞奶水下成長的孩子,不容易相信外界的真相。 說別人不敢面對二戰罪行,自己不也竄改戰史教育孩子?

elovss wrote:
我媽過去跟別人有金錢...(恕刪)


該給的機會已給了

該硬的時候就要硬

elovss wrote:
我媽過去跟別人有金錢...(恕刪)

要求A女把本票還你?
這點如果你是債權人你會還嗎?
尤其是跟債務人有血緣關係甚至是債務人的兒子或女兒
不然你就直接告你老媽偽造文書吧-.-
或者是要她自己還這筆錢
話說回來你是自己一個人養活自己到28歲的嗎?
如果不是我覺得就當報答自己老媽的養育之恩吧~
一餐50元 一天3餐 一年365天
50X3X365=54750
這樣算的話幫她還15萬應該不會太離譜~

是我的話我會先幫她還~
但是要求她以後這種事情要先商量過
不商量下次她就自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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