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網路資源跟殺人強姦哪個比較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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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來先看到強姦殺人又棄屍的字眼(圖右)…
哇,好恐怖

再看到左邊的胖子
嗯…
看圖片果然是有色色的感覺… (<--很糟糕的以貌取人)
咦? 等等,他不是強姦犯啊…?
"協助他人盜取好萊塢以及智慧產業"?
唷呵!?
這… 這是之前被FBI抄家的MU(免費網路空間)老闆啊!!?

這才發現…
變態殺人狂沒處死、僅判刑20年

MU老闆也沒殺人也沒自己散佈盜版
提供個網路空間給鄉民,被判刑50年…?

這…
這是怎樣


突然想到寄生獸作者在漫畫開頭說過一句話:
「在不久的將來,也許亂丟垃圾會變成比殺人更嚴重的犯罪。」
看來…真被他猜中了!

==接四樓的想法補充==
文章關鍵字

sanoko wrote:
看到朋友分享這張圖片...(恕刪)



國外也有政治迫害啊...
媽個挫冰...
我只想告訴大家一個觀念
智慧財產權就跟"財產"是一樣的

好比一個詐騙集團,詐騙了50億
這其中有數萬人""畢生的積蓄""
也就是他們努力工作一輩子而得來的
就跟他們的生命一樣,有多少人家庭破碎

因此,大家想一想,導致數萬人人生破裂的罪犯
跟殺死一個人的罪犯,罪刑應當是相當吧

(這位老闆只是提供平台供網友使用)
(但這就像提供帳戶給犯罪集團洗錢)
(其實是一樣的道理,此判刑並無過重)
Lufypan wrote:
我只想告訴大家一個觀念
智慧財產權就跟"財產"是一樣的

好比一個詐騙集團,詐騙了50億
這其中有數萬人""畢生的積蓄""
也就是他們努力工作一輩子而得來的
就跟他們的生命一樣,有多少人家庭破碎

因此,大家想一想,導致數萬人人生破裂的罪犯
跟殺死一個人的罪犯,罪刑應當是相當吧

這絕對是正確的觀念
然而在這案例中

網路空間都有事前要求使用者『僅能上傳有版權的檔案,否則將移除或者後果自負。』
而他們的確也有在每次接到回報後就將違法檔案刪除

(多謝提醒,回頭把第一篇的重點標紅一下)

而且法律出來
通常應有推廣、宣導期
要求各網路空間暫停營運、審查檔案合法性…等
而不是刷~的就抓人了

這次抓網路空間的老闆來開刀
根本就是… 樹大招風、殺雞儆猴
說真的
只要用電腦
或多或少、或有意或無意
多少都會抓到一些有版權的東西

比如之前就好像有攝影師標注不清楚、造成他人誤會而下載了他有版權的圖片而到處開告賺錢
(傳聞而已,請不要對號入座或來告我
如果要把下載違法檔案的人都抓了
搞不好那些拍電影的自己都被抓得差不多了呢…



====補充====
Lufypan wrote:
(這位老闆只是提供平台供網友使用)
(但這就像提供帳戶給犯罪集團洗錢)
(其實是一樣的道理,此判刑並無過重)

如果說以洗錢做比喻
那這網路空間並非人頭帳戶
而是銀行的角色…

提供帳戶是說A買了VIP帳號、卻轉賣給B去做非法散播盜版
這樣才是知法犯法的人頭帳戶

有看過洗錢案件把銀行抓起來的嗎
太扯了吧…
版大說得有道理
到底該不該判這麼重還真是複雜
但我想,判50年真的是太重了
Lufypan wrote:
版大說得有道理
到底該不該判這麼重還真是複雜
但我想,判50年真的是太重了

(點頭)勞您理解
是說惡意的,抓來判刑大家都會喊好
今天FBI這動作實在很不完美就是

而且MU好用啊…
常常EMAIL沒法傳的大檔案我都是壓縮一下丟到MU請對方下載的說
(是繪圖檔… 別誤會
現在這樣子一搞
很多網路空間變成只能備份自己的檔案
看來得跟合作的對象一起申請一個共有的帳號了…
我倒覺得判個五百年還差不多,以他撈的錢數目跟造成他人損失的程度來看的話....




注意看他的車牌....很清楚的標明著「罪名成立」G - U - I - L - T - Y 哈哈哈...好好笑
那造成美國金融風暴的華爾街肥貓不是應該判更重!?
有多人因此失業, 失去房子?

其實在法律實務上, 似乎也很難用相同標準來判斷罪行嚴重程度

sanoko wrote:
看到朋友分享這張圖片...(恕刪)

哎呀!蔣大~
喔~不...看錯了

肯定沒請個好律師
sanoko wrote:
看到朋友分享這張圖片...(恕刪)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解讀
這世界比起偷錢來說比較鼓勵強姦殺人這樣?

其實建議可以盜版處死刑,然後強姦殺人改判拘役30天好了
難怪台灣這幾年常有新聞是強姦或殺人還可以交保出來再犯案的案例
原來是為了要跟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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