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些問題,一直找不到答案
看看01上面神人這麼多,搞不好真得有解
1.依勞基法定義,津貼是屬於工資的一種,因此技能津貼應該也是屬於工資的一部份
2.另依勞基法第25條第2點規定「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因此擔任同樣工作,提供同樣的技能是否也要獲得同樣的津貼?
3.最後,若老闆不給付同樣的津貼,那勞工是否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
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要求老闆資遣?
以上三點,有請勞基法達人
Cobie Chen wrote:
第二點應與你公司做協商,否則公司以相同工作者效率比你好的點回絕你就不行了。...(恕刪)
第一點,我也是解讀勞基法的意思,應該也要是屬工資的一部份
第二點,此工作目前公司並無規定並可量化的數據來定義工作效率,但依法規必需向政府報備且必需借照給公司申報,並要負擔法律風險,我所說的另一工作者,亦是另一廠工作的同仁,此點也向公司管理部門詢問,該職務確有此技能津貼,惟公司並無明文公告,另必需由直屬主管提出方可。
第三點,目前仍是用口頭的方式詢問,且也發mail向勞工局詢問,後續發展要看規定。
當初入公司並非擔任此一職務,所以當初的勞動契約並未有這一項工作,是原來職務的人離職之後,公司為節省人事成本才會協調兼任,且並未另外簽任何契約及給予津貼。
今天我會比較生氣的是,直屬主管的態度,因為本部門在公司例年的昇遷中,一直沒有人被提報,只看到其他部門的同仁高升,所以對公司內部的發展早已失望,現管理部已回覆只要由主管提報則就會發放津貼,但反應主管又無任何答案,這才叫人生氣,有事我們擔,有福利卻不幫我們爭取。
因此,以上部份若真的走到最後,也是不排除書面見真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