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新工作所要簽署的保證書內容如下:(她的工作是賣喜餅的門市小姐)
立保證書人(一) (二) 茲保證 xxx君(以下稱被保人)在xx公司任職期內絕對遵守 貴公司各項規定,誠實服務,如有品行不端或盜竊公款公物等非法行為,不論任何原因或是否故意,致使 貴公司蒙受損失,一經通知,保證人願負完全責任,立即如數賠償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本連帶保證人對本保證書背面所列"保證書約定條款"業已充分認知,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保證書約定條款"裡,其保證人的資格如下:
(一)資本額伍千元以上之舖保一家及有不動產之私人一人
(二 )個人信用保一人及有不動產之私人一人
(三)教師或公務員或軍職人員上尉以上者二人
請問此保證書的內容是否有法律效力或是有不當的地方呢?
麻煩各位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