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要替家裏的老人家辦理殘障鑑定,每年需重新鑑定一次,作業流程是得先到鄉鎮公所拿鑑定表,經公所蓋章之後,再帶本人到指定醫院給醫生鑑定,過了才算數。

第一次到公所拿的鑑定表上頭有一行用紙條貼的『95年6月25日修正...』的字樣,填完之後,負責人員把戶口名簿影印本與身份證影本訂在一起就完成了這部份,不過這裡有個疑問,我們收到的通知單上頭並沒有註明需要帶身份證。

接著我們到彰化醫院給醫師鑑定,醫生一看鑑定表便說這格式是舊的,送政府一定不會過,還說有很多人都拿這份鑑定表也都被打回來,叫我們跟公所再拿一份鑑定表,下次本人便不用到場,但須找該名醫師。

事後家人打電話給鄉公所,公所人一聽上方修正時間是用紙條貼的便說不對,要我們再去一趟。那時忘了問該員的姓名。後來小弟親自跑了一趟,公所人則是另一種說法,說他們的格式都是這樣,也不知為何這樣不會過,最後還是拿一張大同小異的鑑定表給我,我問他們如果醫師那邊又不過該怎麼辦?所方人員則苦笑搖頭...。

後來我們只好再跑一趟醫院,這次找了不同醫師就過了,實在不知公家機關是在做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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