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是否有規定一定要在五日內出險?
超過時間(五日)保險公司可以不受理或拒絕理賠嗎?
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間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九十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汽車保險共同條款:
第十五條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第二十條 時效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事故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綜上可知,無論從保險法或保險契約並無所謂報出險逾五日,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受理理賠申請或拒絕理賠之理由及規定。
況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請求時效,係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在未受請求時,時效並未起算。所以不用在意五日問題。
若保險公司以五日之問題拒絕受理理賠申請或拒絕理賠時,可直接向金管會保險局或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