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收到兩張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平信,要求下下星期前往高雄出庭,兩庭的出庭時間相差半個鐘頭。案由是著作權法案件,分別是不同股處理,第一案是告訴代裡人,第二案是告訴人。第一張備註寫著1.帶同證人、證據資料到庭,2.到庭前先試行和解。第二張只寫著 務必到庭。這是關於我著作的設計圖稿商品,被人大量仿製生產出售,被告人辯稱這是他在大陸購買,而非蓄意仿製。前幾個月保智大隊遠去高雄被告人那邊查獲了近千件仿製品。有朋友有什麼建議嗎??需要去高雄一趟嗎??要注意哪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