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軟體研發人員,公司因財務不佳,最近準備要把我們這個研發team賣給其他公司,但我目前是在高雄上班,買方應該是在北部。聽說買方希望連同研發人員一起買下來,但我根本不想要去北部工作。我想請問的是,如果我不願意配合到新公司上班(北部),我可不可以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有人可以跟我講,勞基法有關於這種問題的規定嗎?如果我和公司有上述問題,因而發生勞資爭議時,我可以向哪個主管機關申訴反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