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作地點改變與資遣費的問題?

我是軟體研發人員,公司因財務不佳,最近準備要把我們這個研發
team賣給其他公司,但我目前是在高雄上班,買方應該是在北部。
聽說買方希望連同研發人員一起買下來,但我根本不想要去北部工作。
我想請問的是,如果我不願意配合到新公司上班(北部),我可不可以
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有人可以跟我講,勞基法有關於這種問題的規定嗎?
如果我和公司有上述問題,因而發生勞資爭議時,
我可以向哪個主管機關申訴反應呢?

wintersxp wrote:
我是軟體研發人員,公...(恕刪)


請求資遣吧



勞工局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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