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又一令人暈倒的"救人免責,但排除醫療人員"的可笑行為,大家還覺得這個政府有救嗎?

這應該是常識題,

助人與救人當衡量自身是否能力,

但讓醫護人員在旁邊看一堆路人甲救人,這是哪個天兵想出來的?

這個政府每件決策都是先講再修,

還有行政院說你救人免責,恐龍司法會說你免責嗎?

說真的,社會風氣不斷被這政府與恐龍司法搞壞,

未來誰要負最大責任?
沒意外的話
我們偉大的法官會判"因注意而未注意"
這時候就好笑了
怪怪就只有我這麼想嗎?

新增
新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增訂第十四條之二則指出,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衛生署說明,「緊急醫療救護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為避免救護人員在執行業務與善行義舉間有所爭議,並提升救護人員伸援意願,對於救護人員下班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也適用此一規定。


救護人員出勤時,對救護人命有其義務,若未施以救護,
該作為而不作為,也是論侵害他人的法益來評判。


增訂的要點是在
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為何要多做解讀呢?


gentleGAGA wrote:
政府每件決策都是先講再修…


gentleGAGA wrote:
未來誰要負最大責任?

人民。

版妹你好:這樣回答有符合版規吧?
我只記的.我有一個朋友領有救生員執照.他說上課時.教練有說.非執勤時.遇到溺水的.千萬別救.萬一死了或受傷了.恐龍法官不會認為你是救人.就像台南那些救災人員.救人還被告 
水色豬豬 wrote:
怪怪就只有我這麼想嗎...(恕刪)


現在問題是台灣的司法
動不動就來一個很奇怪的判決
就算是法條明文規定免責
但是免責的範圍又到哪

萬一只有刑事上的免責
那救人救沒成功的
不就民事上陪到脫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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