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跟老萱結婚,老王在婚前有個小孩叫小王,老萱在婚前也有一個小孩叫小萱,兩人婚後並未生育子女
老王先死掉,過了兩年老萱也死了(老萱在老王死後並未再婚)
老萱死的時候,繼承的第一順位是配偶(老王)及子女(小萱)
但是老王已經死了,這時候小王是否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老萱的遺產
煩請解惑
alsonliu wrote:
老萱有無認養小王為子女,沒有的話,小王與老萱無法律關係怎麼繼承。...(恕刪)
XD...
樓主問的是「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最簡單的舉例:老爸比阿公先死,阿公死掉時留下的遺產,小孩可以跟叔叔伯伯姑姑一起分屬於老爸的那一份。
用歸納的講法就是:先死者若是後死者的繼承人,先死者的子孫依法可以繼承。
樓主的疑問是:先死老王是後死老萱的繼承人,那先死老王的小孩應該也可以繼承老萱的遺產!?
To樓主:
你問題的重點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定義是什麼?包不包括配偶?
這個問題,你細心點往下看其他法條就有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