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良善的公司會用以下這樣定啦...甲乙雙方若違反本合約規定時, 1方得以書面方式通知違約方於合理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 1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惟損賠上限應以(合理金額)為限至於要求損害賠償你也可以要求以實際損害為限商機損失, 企業形象等等衍生傷害或稱間接傷害, 是一定不在損賠範圍之內不過, 若訂成這樣就太細了嗯...難得不嘴砲, 認真回文....
南宮道長 wrote:到時故意讓你們交不出...(恕刪) 就是怕這樣子,下個無法交足貨的單給我們跳spencerk wrote:比較良善的公司會用以...(恕刪) 人家是上市上櫃公司我只是同商品項 多家廠商之一如果出事了,怎麼跟它鬥水兵大人 wrote:很正常,很多大一點點...(恕刪) 它如果怕我不交貨也不用這樣子補充:要賣東西給它,就要用它的原料來生產但它的原料賣得比別人貴產品要求又比別人多,價格又不可以談好一點不合理啊
Mika桑 wrote:補充:要賣東西給它,就要用它的原料來生產但它的原料賣得比別人貴產品要求又比別人多,價格又不可以談好一點不合理啊 這種合約條款很制式化,我看過很多公司的標準合約都是這樣寫的.. 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問題.以你舉的例子,你也需要把自己當甲方跟他簽類似的合約. 如果你跟他買原料他無法如期交貨,你可以先終止合約並要求賠償,賠償金額除了你損失的訂單外,還包含所有因為原料未如期交貨造成你客戶所要求的所有賠償.. 這個客戶就是他了.. 所以他還是打到自己不過,問題出在他是大公司,有充沛的法律顧問資源,你的話我就不知道了.. 以前我看過最常的做法就是在此條款定個金額求償上限,或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