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如果只有手寫的借據(10年以上).是否還有辦法用各式的辦法.合理的.不違法的方式.順利要求還款
不曉得是否有類似願意收購"債權"的公司.如果我手上只有手寫借據有用嗎?例如對方欠款約20萬我賣斷給對方某個金額.讓對方去追討...
假如我用自己的方式去追討(我有認識一些道上兄弟.各位認為這樣對親戚好嗎?我的方法是跟親戚騙說.我欠道上兄弟錢.但我沒錢.而你還欠我錢所以叫她們找你要)
懇請建議好的.又有效的辦法.父母因為這親戚的欠款已經爭吵過不少次了.(親戚為母親那方的晚輩.當初借錢時是用騙的苦肉計.事後要求還款時就說他沒開口而是我們(母親)自己願意借給他的.....)十幾年間只陸續還了約十萬.這都是每月幾千或是一直討才要還不還的狀況下來的.
對方的狀況並沒不好.算小康.前些年都還有買房子.這表示並非沒錢還款.
最近親戚的父親過世了.父母則因為這事情不想去送.但好像又被其他的親戚誤會我們無情...真的很無奈.
如影隨行 wrote:
謝謝答覆.法律的事....(恕刪)
意思是說你可以拿者借據.債權憑證去法院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須外國為送達或依公示送達
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
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
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以滿足其債權。
如果他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
那就算成雙方要坐下來談了
訴訟程序或調解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