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可以強迫不願意改建的住戶搬離嗎?

我們住的地方是老房子四層樓的公寓,最近有建設公司找上我們這一區要做都市更新計畫,來遊說的人雖然都很和氣但是總不忘撂下一句狠話:

一半住戶同意就要進行了

有些鄰居會來探探我們的口風,得知我們不願意改建後,也是撂下上述的狠話,笑嘻嘻的走了。

請問,我們是合法的住戶,有所有權,房屋並沒有因為地震而產生什麼危險,屋齡超過 30 年,能夠因為這樣,就強迫我們屆時要搬走嗎?儘管他有很多的優惠措施,例如無償獲得一戶以及一個車位,以及保證實際樓房面積絕對不會因為公設比而縮小,但是,都市更新條例有這麼的民主暴力嗎?

還煩請大家不要模糊了討論的焦點,不要來告訴我更新了有哪些好處,那些我全部都明白,但是我們有我們的考量,幾年之內是不願意搬遷改建的。

的確可以,反過來說是否其中一戶反對,就可以卡住整個更新案!那是否就像你說的是民主暴力?所以建議你選邊站啦!快去聯合跟您同陣線的人,就可以決定更新或繼續維持現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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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種說法是要 80% 以上的住戶及面積同意,我分不清楚到底門檻是一半還是 80%,但是建設公司送來的方案解說,應該是說我們這邊是要 80% 以上的住戶同意才能施行。

到底哪些狀況是 50%,哪些是 80%?

難道,我連住的權力,都可以這樣子被剝奪嗎?今天如果我們這整棟樓因為地震出現龜裂、傾斜,那我沒話說啊!可是我們這棟樓明明就很好,卻只因為房屋老舊,就可以強迫我一定要接受都市更新嗎?

因為一堆人同意,我就被迫要接受搬離現址的決定,這不是民主暴力嗎?你要新房子不要來害我啊~你嫌房子爛我並沒有嫌棄啊~為什麼要逼我們呢?
https://yuann.tw/ 隨裕而安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更新者為1/2,
劃定但自行提出更新者為2/3,
若是自行更新改建, 必須..."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換句話說, 你的情況應是2/3及3/4, 不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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