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是否有懂法律的朋友能提供協助?

友人在一月底,
駕車不慎壓傷某位機車騎士的腳,
當時機車騎士雖受傷,但是不嚴重,
且言明尚有急事待辦,
未找警察製作筆錄,
只與朋友相約事後要至某醫院治療,
友人至醫院門口久候多時,
奈何機車騎士並未出現!

兩個月後,友人接到警局的通知,
說機車騎士要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友人,

請問各位朋友:

1.事隔多時,證據薄弱,是否能判定?
2.友人並非不願處理,只是機車騎士完全沒留下任何聯絡方式,今日光憑一個車牌就要告,合理嗎?
3.若是只憑一個大牌,那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到路上隨便抄個牌就到警察局去申告?

警方希望朋友在今日下午兩點至警局說明,
請問大家這樣真的能起訴嗎?

雖然小弟覺得「打死不認」他也沒辦法,
但是這不是好辦法,
不過事隔多時,這種情形有沒有解套的方法?

感謝各位!
文章關鍵字
錄影帶...錄影帶.....若對方有監視器錄影帶, 那您友人躲也躲不掉....

現在要想的是, 您友人有什麼樣的證據, 可以證明:

1. 當時是對方同意您離開的? (對方留下的任何文字記錄?)
2. 您友人確實有聯繫對方到醫院? (通聯記錄?)

若以上有的話, 可能還有一點希望....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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