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在一月底,
駕車不慎壓傷某位機車騎士的腳,
當時機車騎士雖受傷,但是不嚴重,
且言明尚有急事待辦,
未找警察製作筆錄,
只與朋友相約事後要至某醫院治療,
友人至醫院門口久候多時,
奈何機車騎士並未出現!
兩個月後,友人接到警局的通知,
說機車騎士要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友人,
請問各位朋友:
1.事隔多時,證據薄弱,是否能判定?
2.友人並非不願處理,只是機車騎士完全沒留下任何聯絡方式,今日光憑一個車牌就要告,合理嗎?
3.若是只憑一個大牌,那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到路上隨便抄個牌就到警察局去申告?
警方希望朋友在今日下午兩點至警局說明,
請問大家這樣真的能起訴嗎?
雖然小弟覺得「打死不認」他也沒辦法,
但是這不是好辦法,
不過事隔多時,這種情形有沒有解套的方法?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