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吟 wrote :他們公司部門除了領班 其餘人等都被裁員了他們11/15當天被告知不用來上班了 但是離職手續 11/30再辦離職想請各位大大看看這遣散費 合理嗎!?...(恕刪) 看起來就是勞基法的標準了
呂吟 wrote:他們公司部門除了領班...(恕刪) 請參考要注意如果11月分的薪水是要計算到30號好像就沒有預告薪資如果算到11/11號,預告薪資好像就要補20天...參考參考mo0928o1 wrote:工作滿一年一個基數(...(恕刪) 一年一基數舊制算法,樓主老婆似乎是新制的算法
看起來都是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辦了。1. 2010年到職,適用勞退新制的資遣費規定,一年年資給0.5個月平均工資。2. 年資2年給20天預告期,所以11/15號預告到11/30,共16天,所以給4天預告期工資。3. 特休折算現金,也合理。4. 記得薪水要給11月份完整一個月,而不是到11/15而已。提醒要拿非志願離職書。而不是去辦「自願離職」,差別在於有無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
北七社社長 wrote:陳菊當勞委會主委已經改成一年0.5個月最多只能領6個月也就是超過12年年資以上的老人都是俸獻的可以隨便裁 當年的說法似乎是說因為有勞保年金,但是現在搞到退休時拿不到什麼錢,被裁時也拿不到什麼錢,真是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