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採隔週休制每日正常上班時數8.5小時,週六需上班則當日時數為7小時兩週上班時數為92小時,已超出法定的每兩週84小時制度且額外的上班時數公司未計加班費公司今天宣布,因應元旦配合彈性放假可連續四天要我們決定在哪一個原本無需上班的週六補上班這樣子我們公司是不是根本大大的違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