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聞
超商店長告店員業務侵占

店員如果是故意不給客人點數或贈品
本就有業務侵占之嫌

但是,如果是客人應得的點數或贈品,經客人主張不拿取或放棄
那該點數或是贈品應該是變成無主物才對吧

如果是這樣
那超商店長是用哪什麼法條主張客人不要的點數或贈品仍為超商的有價品

會這樣問是單就法律對此現象想問問是否有其他解釋
之前做過全家
店長說客人不要的點數也是要放回去
有客人直接說送給我,但我沒在蒐集所以沒興趣
如果真的拿了客人送我的,不知道會不會被告說侵占店裡財產?
之前做過全家,基本上店家會告訴工讀生客人沒拿的點數仍屬公司財產。
除非客人將點數拿到手又有明示意思表示說不要點數或對店員說送你
法律上才能安全而退
的確要分成兩個部份來看
一是贈與
一是侵占
此新聞的店員或許兩者都有
但絕不可能全都是客人所贈與(證據一:監視畫面,證據二:店員素行)
故超商提告並無不妥
這是違法貪小便宜的代價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chienmingh wrote:
今天看到新聞超商店長...(恕刪)



二隻筆,要判刑六個月還不得綏刑。

看看這裡:開車把人撞成植物人都沒有判這麼重。
http://tw.news.yahoo.com/%E5%B9%BD%E9%9D%88%E8%BB%8A-%E6%8A%8A%E4%BA%BA%E6%92%9E%E6%AE%98-%E6%B0%91%E5%88%91%E4%BA%8B%E9%83%BD%E7%84%A1%E8%B2%AC-211609616.html

二隻筆居然讓一個少女關六個月…這就是台灣稱鬼島也見怪不怪了。

從今天開始我要抵制這間便利商店,跳海也不買他們的東西,

笑死人了二隻筆也稀罕成這個樣子。

chienmingh wrote:
如果是客人應得的點數或贈品,經客人主張不拿取或放棄
那該點數或是贈品應該是變成無主物才對吧

若客人在店外丟棄點數, 店員非上班時間撿起來佔有, 這樣沒事
客人在"店內"表示不要點數, 店員在"工作場所"、而且又是"上班時間", 規矩店家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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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enmingh wrote:
今天看到新聞超商店長...(恕刪)

我也是把點數送他耶
因為我沒在玩點數
因為cctv有的會錄聲音所以我會說"我沒收集點數這送你"...
因為我丟掉過快2百點各式各樣的貼紙...
後來只要有拿到就直接送店員了...
草莓捲 wrote:
二隻筆居然讓一個少女關六個月…這就是台灣稱鬼島也見怪不怪了。
(恕刪)


是40歲的歐巴桑,不是少女喔
蘋果日報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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